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解读_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导读: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问,公房在时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与产权房分割不同的是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也就是说在征得自管房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办理相关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婚姻法已失效,其载明的第十七条对应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且具体规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已经失效,《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来说,其父母依法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相关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