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_离婚家庭财产的分割原则
导读: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房屋分割问题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家庭财产分割
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房屋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2010年1月7日科技报社文献部主任张员启在求是官方网站发表署名文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解房价问题认为城市房价过高很大程度是居民的价值观受到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不良影响所致。他指出一些青年不能够正确理解国家建设与居民消费、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能够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亲友、同事之间相互不是比劳动、比贡献、比学习而是比吃、比穿、比小车、比楼房甚至一些不知廉耻的女青年把对方有无房产、轿车作为择偶的条件逼得很多优秀青年不得不沦为房奴。建议国家采取法律、行政手段解决这些问题。
二、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关于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提示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方式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对半分割。
(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应当处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内容。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离婚家庭财产分割原则是: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平等均分原则;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家庭财产分割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一般均等分割。对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由法院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判决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