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导读:
离婚后孩子户口迁移手续由其父母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领取到迁移证件后,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六、办理一站式市内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一)凡符合办理一站式市区户口迁移条件的居民只要证明材料齐全可直接到迁入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一次性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三)对属于本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市内农迁农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迁入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离婚后户口如何迁出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是什么?
(一)离婚后双方的户口就要分开也就是每人一个户口本。
(二)带上户口簿去当地派出所户籍处工作人员会给你填一张户口迁移证然后把要迁移一方的户口从这个地方的户籍档案里注销。
(三)带着户口迁移证去即将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比如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可以将户口迁回工作单位。
二、离婚后户口迁移程序是什么?
(一)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二)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三)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三、离婚后户口分户怎么办?
(一)因婚姻变化、家庭成员变化、住房结构变化需分户的凭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二)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的凭结婚证或明(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单元房中分开居住、借住、租赁、搭建临时房等不得分户)经派出所外勤民警审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分户手续。
四、离婚后孩子户口怎么办?
(一)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
(二)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
(三)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可由他自己去办理户口的迁移。
(四)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
五、办理一站式市区户口迁移所需证明材料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一站式市区户口迁移的除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户口簿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属婚迁的需提供结婚证
(二)属住房调整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三)属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四)属离婚、房屋变卖或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分别提供离婚证变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以及户主同意迁入证明。
六、办理一站式市内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
(一)凡符合办理一站式市区户口迁移条件的居民只要证明材料齐全可直接到迁入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一次性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全户迁出的必须将原户口簿交回迁入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
(二)户口簿上的户主迁出的申请人应填写变更户主情况登记表确定原户口簿新户主并注明新户主与户内其他人员的关系迁入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将在原户口簿的户主或户主关系栏上作相应的变更。
(三)对属于本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市内农迁农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迁入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与户主非直系亲属的其他成员应同时迁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离婚后孩子户口迁移手续由其父母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领取到迁移证件后,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协议离婚的户口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领取迁移证件后,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