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院如何查财产
导读:
在清查财产物资时应有财产物资的保管员在场并登记盘点表,清查现金应有出纳人员在场并登记现金盘点报告表,清查银行存款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核对并记录“未达账项登记表”必要时还可以到银行4、查证,清查债权债务可通过询证、函证进行核实并登记“结算款项核对登记表”,,不会主动查,法院不会主动调查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既然是离婚被告自然会提出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那么法院判决离婚财产怎么清查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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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夫妻离婚时会有许多共同财产这时就需要财产分割。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清查法院还会依规执行。但是仍有很多人对于离婚后财产是否清查的问题比较疑惑。那么法院判决离婚财产怎么清查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是否需要财产清查
申请法院判决离婚如果对方要求分割财产要求法院保全财产就可能会查封。,不会主动查,法院不会主动调查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既然是离婚被告自然会提出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通常情况下离婚与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要在离婚案中一并解决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则需要另案起诉。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一般尊徇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律规定外法院不主动进行调取证据。
二、财产怎么清查
财产清查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一般包括三个步骤,
1、清查组
财产清查前成立清查组负责财产清查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清查以前合理安排清查工作,清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清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2、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由清查小组负责安排主要包括,会计部门提供的完整、正确会计记录财产管理部门将各种手续办理齐全、将实物整理整齐并准备有关的衡量器具及清查所需的登记表。
3、进行清查
清查人员按清查组的计划和要求进行清查。在清查财产物资时应有财产物资的保管员在场并登记盘点表,清查现金应有出纳人员在场并登记现金盘点报告表,清查银行存款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核对并记录“未达账项登记表”必要时还可以到银行4、查证,
清查债权债务可通过询证、函证进行核实并登记“结算款项核对登记表”。
三、财产清查分类
财产清查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被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的时间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一)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对属于本单位或存放在本单位的全部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通常主要有,年终决算之前,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企业股份制改制前,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二)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与核对。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内容(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现金应每日清点一次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至两次各项存货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贵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三)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四)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
(1)更换出纳员时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所进行的清查,
(2)更换仓库保管员时对其所保管的财产进行清查,
(3)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时所进行的清查等,其目的在于查明情况、分清责任。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离婚,财产清查会成立清查组,然后进行清查前期准备工作,再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查,同时进行查证;查证完毕后,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财产清查由当事人自己查,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诉讼律师进行清查,清查的方式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是采用不合法的方式调查得出的是不会被人民法院采用的;如果当事人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调查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