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贷款买的房子怎么分割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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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
1、结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款的一部份或全部是其出资该出资可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负的购房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另一方赠与的除外。
2、结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婚前按份共有(一般按出资比例)的财产转化为婚后共有的财产。
3、婚后以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签订和按揭贷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以一方的名义签订房屋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房屋权属问题目前存在争议。高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已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份应当予以返还。可见上海高院是依据谁付款产权归谁的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法院在这点上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时遵从照顾女方的原则。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离婚按揭房一般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按照协商的内容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会将按揭房判给登记名字的一方,然后由获得产权的一方给与另一方补偿,贷款也由这方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按揭房如果登记的是双方名字并且是夫妻共同还贷的。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各占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分割。如果只登记一方的名字并且一起还贷的,登记在谁的的名下就判给谁,债务也由这一方偿还,然后给另一方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