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收集离婚证据
导读:
那么如何有效收集离婚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证据应如何收集,
1、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证据
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3、采集视听证据
1、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2.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4、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即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至于私自拍录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证时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为了调取证据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居室或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
5、委托鉴定
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离婚证据应由当事人自己或者委托律师收集,当事人收集证据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证据合法、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庭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离婚证据的收集办法: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收集与夫妻感情破裂相关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如当事人无法调查取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