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导读:
社会上很多离婚后的公民在后来还是可以找到配偶再婚的但是再婚的夫妻可能在前一段婚姻结束的时候就得到了很多的财产和房产而第二次的婚姻结合实际上与共同财产也并没有什么关系只要是个人的就按照个人的分只有婚姻开始后产生的财产才需要分割,再婚共同财产分割,再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
一、离婚后再婚房产分割如何进行
离婚后再婚房产分割首先要确定房产的归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规定外还可以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约定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对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可称为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在原则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再婚共同财产分割,
再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
对再婚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
二、再婚夫妻生育子女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再婚夫妻如果想再生育子女是可以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申请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需要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1、本人申请。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地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办)初审。由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女方单位根据申请条件派人调查核实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张榜公布5天填写政策性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审查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3、县级审批。根据规定条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一方或双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审核无疑后由县再生育子女审批组织集体审批通过并由其办事机构发给本人再生育服务证。
社会上很多离婚后的公民在后来还是可以找到配偶再婚的但是再婚的夫妻可能在前一段婚姻结束的时候就得到了很多的财产和房产而第二次的婚姻结合实际上与共同财产也并没有什么关系只要是个人的就按照个人的分只有婚姻开始后产生的财产才需要分割。
随着现代人对于婚姻观念的改变再婚重组家庭也已经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了。因此随之而来的就会产生再婚家庭财产继承的问题其中房产继承是较为普遍的。但我国并没有颁布再婚房产继承法的相关内容关于再婚房产继承的适用是继承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继承法的司法解释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二、继承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如今再婚财产的继承也成为了人们重组家庭中的一个重大的顾虑。在继承法的内容中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是按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来进行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享有同等的权利的虽然国家没有颁布再婚房产继承法的有关条例但继承方面的问题我们依然可以参考继承法的内容来进行。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