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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有何区别?

王熙律师2022.12.1350人阅读
导读:

很多人都会有疑问,安置房到底是什么呢?它为什么会存在呢?其实就是政府为了不让拆迁给民众带来太多困扰,设置了很多的安置房给拆迁户用。但是,安置房和商品房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解密一下这两者的区别。

很多人都会有疑问,安置房到底是什么呢?它为什么会存在呢?其实就是政府为了不让拆迁给民众带来太多困扰,设置了很多的安置房给拆迁户用。但是,安置房和商品房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解密一下这两者的区别。

一、最基本的产权问题

安置房和商品房在产权上是有很明显的区别的,安置房又可以称为不完全产权房,即它具有完全的房屋权,但并不一定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而商品房是这两个都具有的,有完全的房屋权和土地使用权。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商品房的是出让,这也意味着前者是没有缴纳出让金的,后者是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所有在买卖交易中,安置房可能要补缴这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二、质量问题

为什么安置房的价格会比商品房的价格要低一点呢?那是因为商品房在质量方面都会做得好一点,通常不会出现什么大的问题,而安置房为了降低成本,利润被限制,有些建筑单位就会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俗称豆腐渣工程。

三、交易上的风险

限制多了,风险肯定也会多,所以在交易上,安置房的买卖是要比商品房的买卖风险要大的,所以安置房的买卖很容易引起国家的关注并会加以规范。如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该房屋不能够上市出售,不能够转让,那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可能会造成该合同无法继续进行下去,这就存在了非常大的风险。

四、时间交易

安置房可不是谁都可以买的,看它前面俩字“安置”就知道了,拆迁人在五年之内也就是拿到房产证之前是没有买卖权的。但商品房是只要你有钱就可以买的,当然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小编觉得,现在大部分人还是会选择去买商品房,虽然商品房比较贵,但是买安置房太麻烦了,你又不知道你买的安置房是不是合法的,而且有些人为了赚钱安置房也会被他们炒出天价的。

五、价钱上有区别

安置房与商品房在价钱上是有区别的,安置房那是政府拿自己家的地用自己家的钱盖的房子,所以价钱上相对便宜一点,但商品房是开发商从政府手中拍卖得来的,拍卖啊,这是什么概念,价钱肯定蹭蹭往上加,导致开发商拿到土地的价钱超级贵,再加上开发商还要大量的买砖买水泥,投入了太多的成本。

于是我们买房子时价钱也非常的贵,比安置房贵的不是一点半点!小编觉得,我们之所以买房子如此的贵,就是因为开发商买地的时候也很贵。但是,安置房买着虽然便宜,但你要装修好一点的话还是要花很多钱的。但是商品房不一样,人家讲究的就是服务和品质,只要你有要求,他们都会尽量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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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概念区别安置房指的是进行征地拆迁之时,由政府为拆迁户提供的新住房,通常安置在其他地方,而并不是在动迁原地;回迁房则指的是拆迁户遭遇拆迁之后,由开发商在原来动迁的地方为拆迁户建造的新住房。2、 产权区别安置房虽然拥有房屋本身的产权,但是由于安置房通常是建立在政府储备地块之上,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拥有安置房并不等于拥有土地使用权,房主可能会被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回迁房是建立在开发商已经竞拍获得的土地之上,房主可以拥有回迁房的全部产权。3、 交易限制区别二手房市场上,安置房通常是并不受欢迎的,这是因为安置房的交易存在交易时间限制,房主需要在五年之后才能进行交易,否则属于非法交易,但是回迁房本质是商品房,并不存在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变更有何区别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变更有何区别

    内容:《合同法》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较为简单,即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即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又可称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转让给 第三人。那么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变更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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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下列区别:一般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在借款人不能承担时,才由保证人担责;而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有何区别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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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有何区别

    内容: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有何区别区别主要在于:1、协议的存在2、协议的内容3、债权人的同意一、协议的存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协议,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三人履行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基于无因管理而代为履行,即第三人履行并不一定要求其与债务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同时,债权人的同意必须是对债务转让的同意,而不能仅是对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同意。那么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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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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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有何区别

    内容: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区别: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销售。因此,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page]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那么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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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是否可以购买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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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是否可以购买安置房?

    内容:2.如果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的情况,这类安置房与商品房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被安置人的个人财产,在上市交易方面没有限制,4、产权登记: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3.安置房的上市交易与普通商品房是有区别的,在取得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权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上市交易,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进行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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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有何区别?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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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有何区别?

    内容:很多人都会有疑问,安置房到底是什么呢?它为什么会存在呢?其实就是政府为了不让拆迁给民众带来太多困扰,设置了很多的安置房给拆迁户用。但是,安置房和商品房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解密一下这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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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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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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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委会与业委会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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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委会与业委会有何区别?

    内容:根据规定,居委会要指导、督促业委会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帮助建立业主委员会制度,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共同搞好物业管理。在街道 (乡镇)和房地部门的指导下,由居委会组织业主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等。居委会、业委会有不同的职责要求。《上海实施的若干意见》将街道办事处纳入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让居委会“挺进”小区的物业管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 (村)民委员会参加,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那么居委会与业委会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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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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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有何区别

    内容: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有何区别1、订立协议的主体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那么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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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有何区别

    内容: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三个区别:首先,原因不同。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要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广义上,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可无溯及力。那么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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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债纠纷和民间纠纷有何区别以及两者之间是怎样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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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欠债纠纷和民间纠纷有何区别以及两者之间是怎样定义的?

    内容:如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而发生的欠款纠纷;因服务合同拖欠服务费而发生的欠款纠纷等。那么欠债纠纷和民间纠纷有何区别以及两者之间是怎样定义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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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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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有何区别

    内容: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有何区别第一,两者的含义不同。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在设立权利义务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借条产生原因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在诉讼中,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说明借款发生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债权收到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债权人持借条和持欠条向法院起诉时其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也是不一样的。如果借据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那么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时间是有区别的。而对于欠条来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也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那么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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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婚与非法同居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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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重婚与非法同居有何区别

    内容: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那么重婚与非法同居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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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与赔偿金有何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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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违约金与赔偿金有何本质区别?

    内容: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同时,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之不足。就如1997年版《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一条所称的“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中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等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约定。那么违约金与赔偿金有何本质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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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外效应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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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外效应有何区别

    内容: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债务。而在离婚、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等案件中,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而针对对内效力作出判决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债务在对外效力上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该债务应对债权人负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外效应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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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包销和商品房买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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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包销和商品房买卖的区别

    内容:商品房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即开发商将已建成的符合销售条件或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屋向社会公开出售,社会公众购买房屋的行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的目的。商品房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商以包销基价,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包销期满,对包销人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行为。那么商品房包销和商品房买卖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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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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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内容:《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那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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