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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有何区别

黄东洁律师2021.12.25767人阅读
导读:

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区别: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销售。因此,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page]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那么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区别: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销售。因此,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page]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关于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有何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区别:

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

二者区别在于:

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因此,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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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在签订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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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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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如何预防房产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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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雇佣合同中的雇主无义务;双方产生争议解除途径不同,劳动合同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雇佣合同按民事诉讼法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内容: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具备了成立要件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经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并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说,保险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基础条件,保险合同成立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生效。在保险合同中,除了当事人双方约定生效的情况,一般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即告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同时发生。那么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2737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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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商品房出卖人的义务是:(一)按照约定的要求交付房屋;(二)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三)提供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商品房房屋交接书;(四)及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 购房合同有何需要注意的陷阱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购房合同有何需要注意的陷阱

    内容:购房合同有何需要注意的陷阱霸王条款之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霸王条款之五:违约金差一倍不合法某《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乙方(购房人)按每天20元向甲方(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翁玉素律师
    2022.03.2415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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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标的物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标的物为还在建设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预见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2、合同履行周期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从订立合同到房屋竣工需要较长的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即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有何区别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有何区别

    内容: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区别: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销售。因此,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page]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那么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2576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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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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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内容:《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那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2711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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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合同和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预售合同和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内容:不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开发商所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应确认其无效,有利于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以促使开发商规范开发、依法预售,维护整个房地产业的长期利益是有益的。这种情况下的预售房合同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的一种,这种合同如果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但在起诉前预售房开发商能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如果具备“五证”应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那么预售合同和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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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6105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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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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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有何区别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有何区别

    内容: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有何区别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那么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3079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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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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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标的物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标的物为还在建设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预见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标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合同履行周期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从订立合同到房屋竣工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订立合同后房屋完工前可能出现很多情况影响房屋的竣工,所以对于预购方存在一定的风险。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即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3、支付方式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违约金与赔偿金有何本质区别?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违约金与赔偿金有何本质区别?

    内容: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同时,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之不足。就如1997年版《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一条所称的“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中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等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约定。那么违约金与赔偿金有何本质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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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105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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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预售合同是针对商品房预售使用,此时房屋尚未建完,需要在房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且预购方付清全部购房款,才能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正式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房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如果购房者已经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则在交房时不再需要签订正式合同,可以直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何区别?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何区别?

    内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那么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2229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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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标的物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标的物为还在建设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预见性。商品房买卖交易合同是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2、合同履行周期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从订立合同到房屋竣工需要较长的时间。商品房买卖交易合同一般买卖交易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即负有交付买卖交易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交易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有何区别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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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有何区别

    内容:合同变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当事人一方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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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92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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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有何区别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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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有何区别

    内容: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三个区别:首先,原因不同。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要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广义上,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可无溯及力。那么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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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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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区别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区别

    内容:相关区别附条件与附期限法规规定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合同附件就是原合同所带的附件,比如买家要求买家生产的产品要符合某个标准,可能会在合同后面添加附件说明标准。附条件合同,是一种带了附加条件的合同。那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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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23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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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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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买卖合同只有少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有何区别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有何区别

    内容: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可能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般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那么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2859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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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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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变更有何区别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变更有何区别

    内容:《合同法》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较为简单,即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即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又可称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转让给 第三人。那么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变更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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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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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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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履行中与合同转让中的债权转让有何区别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合同履行中与合同转让中的债权转让有何区别

    内容:这里提到第三人,也就是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是没有发生变化的,合同中的债权人还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债务人,这是合同履行中债权转让与合同的转让中的债权转让的最大区别。那么合同履行中与合同转让中的债权转让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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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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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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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式联运合同与相继运输有何区别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多式联运合同与相继运输有何区别

    内容: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与相继运输有以下区别: 一、多式联运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运输方式的多样式,即同一个合同的履行,有可能运用海上运输方式、陆上运输方式或者航空运输方式等;而相继运输中,只有一种运输方式。那么多式联运合同与相继运输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2597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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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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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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