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办理事项及流程,残疾证办理手续
导读:
对于申请注销残疾人证的,注销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残疾人证。持证残疾人可以申请注销残疾人证或注销残疾人证所记载的部分残疾类别。残损换发的新残疾人证,其有效期起始日期与原残疾人证一致。申请人应将注销的残疾人证或注销部分残疾类别的残疾人证现场或邮寄交回居住地县级残联。
一、残疾人证新办
1.申请
未持有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可直接到居住地县级残联或户籍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也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注册、登录后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2.受理
居住地县级残联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后,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3.评定
申请人到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4.公示、审核
居住地县级残联对申请人的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完成后,户籍地县级残联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5.发放
根据申请人意愿,户籍地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6.进度查询
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服务平台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7.评价
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对于已服务完成的新证申请事项,申请人可以作出评价。
服务电话:0851-23300268。
二、残疾人证换领
1.申请
残疾人证有效期满九年的,或残疾人证残损影响使用的,或残疾人证有关内容(除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外)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残疾人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注册、登录后申请换领新证,也可直接到居住地县级残联或户籍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申请换领新证。
2.受理
居住地县级残联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
对于到期换证申请,居住地县级残联根据国家和本地有关管理要求认为需要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残损换新申请,不需要进行残疾评定。
3.评定
需要进行残疾评定的申请人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4.公示、审核
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居住地县级残联对申请人的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户籍地县级残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无需进行残疾评定的,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残损换发的新残疾人证,其有效期起始日期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5.发放
根据申请人意愿,户籍地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6.进度查询
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服务平台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7.评价
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对于已服务完成的换领事项,申请人可以作出评价。
服务电话:0851-23300268。
三、残疾人证迁移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
1.申请
持证残疾人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注册、登录后申请,也可直接到居住地县级残联或户籍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申请办理。
2.受理
居住地县级残联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
迁入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迁入地县级残联认为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残疾评定。
4.发放
根据申请人意愿,户籍地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5.进度查询
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服务平台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6.评价
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对于已服务完成的迁移事项,申请人可以作出评价。
服务电话:0851-23300268。
四、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1.申请
残疾人证有效期内丢失,残疾人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注册、登录后申请挂失补办,也可直接到居住地县级残联或户籍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受理、审核
居住地县级残联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
3.发放
根据申请人意愿,户籍地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4.进度查询
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服务平台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5.评价
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对于已服务完成的挂失补办事项,申请人可以作出评价。
服务电话:0851-23300268。
五、残疾人证注销
持证残疾人可以申请注销残疾人证或注销残疾人证所记载的部分残疾类别。
1.申请
持证残疾人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注册、登录后申请,也可直接到居住地县级残联或户籍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申请人应将注销的残疾人证或注销部分残疾类别的残疾人证现场或邮寄交回居住地县级残联。
对于申请注销残疾人证的,注销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2.受理、审核
居住地县级残联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
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通过后,注销残疾人证或注销部分残疾类别。
3.发放
注销部分残疾类别的,根据申请人意愿,户籍地县级残联将新的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4.进度查询
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服务平台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5.评价
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对于已服务完成的注销事项,申请人可以作出评价。
服务电话:0851-23300268。
六、残疾人证类别/等级变更
1.申请
持证残疾人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注册、登录后申请残疾类别/等级变更,也可直接到居住地县级残联或户籍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受理
居住地县级残联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后,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3.评定
申请人到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4.公示、审核
居住地县级残联对申请人的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完成后,户籍地县级残联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5.发放
根据申请人意愿,户籍地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6.进度查询
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可通过服务平台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7.评价
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对于已服务完成的残疾类别/等级变更事项,申请人可以作出评价。
服务电话:0851-23300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