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律师提示
导读:
工程造价鉴定律师提示
工程造价鉴定律师提示
工程造价鉴定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鉴定,除了适用工程造价鉴定的特殊规范以外,还应当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来启动和开展。当事人可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中的各个环节提出质证意见或异议,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对于是否应当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可以提出申请或异议。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造价争议都必须委托鉴定的,《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此种情形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以达到拖延时间或者增减价款的目的,相对方应当据理力争,提出异议以防止不利的鉴定结论的出现。
第二,对于工程造价鉴定的范围,当事人可从维护自身的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有关鉴定范围的意见,并非在所有的案件中都必须对整个争讼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也规定了"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本案中,甲、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约定了固定价,因此出现争议时只需对变更部分进行鉴定,乙公司企图通过鉴定整个工程以达到大幅度增加工程款的目的,甲公司应当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决定工程造价高低的重要因素,参照合同的约定来鉴定和依据定额来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往往截然不同。依据的选择并不是在鉴定中由鉴定机构确定的专业问题,而是应当在鉴定前由法院来确定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即"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定额"的原则,并非所有的工程造价鉴定都必须依照定额做出。
第四,当事人应当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所赋予的权利对工程造价鉴定所依据的原始材料和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哪些文件资料可以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鉴定开始前需要理清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作为鉴定依据的文件资料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法院运用证据规则认定后再提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的原始材料和依据。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也需要经当事人的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在许多案件中,最终的鉴定结论并不是一次形成的,鉴定机构在接受质询后可能会依据当事人的意见作出补充的或者修正的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所涉及的并非单纯的造价专业技术问题,也并非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包含上述两类问题于一体。这种情形要求当事人做好两方面的应对,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与法律工作人员分工合作,既保证专业人员解决专业问题,又能相互配合协作成有机整体,才能在应对工程造价鉴定的环节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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