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若存在重大错误,如何举证维权
导读: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若存在重大错误,如何举证维权
案例索引
最高院《贵州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844号,审判长马成波,裁判日期马成波。
案情简介
发包方:贵州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贵阳黔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诉讼之前,2015年9月9日,双方在当地贵州晴隆住建局协调下,共同委托了贵州阳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为天隆家园建设项目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鉴定机构,对截止到2015年9月1日天隆家园建设项目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6年1月25日,在贵州晴隆住建局主持下达成纪要:双方暂同意按阳光公司出具的审计鉴定结果1.82亿作为本次结算依据。双方对本次审计鉴定结果有争议部分,双方本着求同存异协商解决原则;如协商不成,可按相关法定程序申请解决。后双方因为结算争议问题未能达成,承包方起诉至贵州高院,诉讼中双方同意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造价,贵州高院选定国询鉴定所进行造价鉴定。一审贵州高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207430760.55元,发包方不服向最高院上诉。
发包方上诉称: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错误。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意见书载明建筑首层采用了陶粒回填,但是工作联系单载明的是建筑垃圾回填;意见书载明商业层面防水采用了SBS防水卷材并做保温,但是按照施工图纸设计不需做保温,且现场撬开后发现也未做保温;意见书载明已做A、B区孔桩、钢筋笼,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做;意见书按对方提交的地下室垫层911聚氨酯防水材质计价,但经撬开地面检查发现并未按相关材料施工;鉴定意见书按微差爆破计价,但爆破方案中明确应采用控制爆破。除此之外,鉴定意见书还存在100元/㎡资金占用费计算错误、松石与坚石比例认定错误、不应计算地下室垂直运输费、消防验收整改费用未从工程款中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安全措施费重复计算、未要求对方提供平基土石方方格网原始资料等问题。上述问题导致多计算工程款19588554.68元。对于鉴定意见书,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提出书面质证意见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但是一审法院没有主持质询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质询的,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晴隆住建局)的协调下,双方曾经委托了贵州阳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对黔坤公司所做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鉴定的材料均由黔坤公司提供,阳光公司出具的鉴定结果为1.82亿元。同样的材料,两次鉴定结论却不同,令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存疑。
争议焦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错误?是否多算了工程款19588554.68元?
最高院裁判摘要
一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对黔坤公司施工部分工程造价重新进行评估鉴定,经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申请,一审法院遂委托了国询鉴定所对黔坤公司已施工的案涉工程部分进行造价评估。国询鉴定所及相关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材料经过了当事人质证,鉴定程序合法。应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的申请,本院通知鉴定人国询鉴定所出庭接受了质询,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未能提出充分的依据推翻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出具的《补充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确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
针对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对工程造价提出的异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增加100元/㎡包干结算的问题,该计算依据来源于2014年3月27日《补充协议(一)》,该协议第一条承包形式约定,垫资至单体建筑主体封顶。第二条付款方式约定,基础以上部分采用平方米预算增加100元/㎡包干结算。第一条约定与第二条约定之间并不存在前提关系,且黔坤公司垫资施工的事实成立,应按约定增加100元/㎡包干结算;
2.关于陶粒回填的问题,黔坤公司认可未采用陶粒回填而是建渣回填,鉴定意见书中关于陶粒回填的工作量计为“0”,故该项计算并无错误;
3.关于松石与坚石的比例问题,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认为松石与坚石比例应当为5∶5,依据为2015年12月9日的会议纪要,但是在该会议纪要中并没有黔坤公司的签字确认,而鉴定机构采纳的松石与坚石比例来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确认的《晴隆县天隆家园A区B区地形图》《D区土石方工程量》《C区土石方工程量》的记录,并无不妥;
4.关于平基土石方方格网问题,鉴定机构明确其确定的土石方工程量是依据业主方、监理方、施工方三方的现场签证收方记录计算,因当事人提供的纸质方格网图字体很小,在一审时曾要求当事人提交电子版以复核收方记录是否准确。本院认为,在各方当事人已在纸质版方格网图上签字确认收方量的情况下,不能以当事人未提供土石方方格网电子版及土石方坐标点位进行复核为由推翻当事人已签字确认的工程量;
5.关于毫秒微差爆破的问题,因变更后的爆破设计方案采用毫秒微差爆破技术,鉴定机构采用毫秒微差爆破计价并无不当,且根据2014年1月8日《建设工程预算书》备注:“A、B区按控制爆破计价,机械破碎部分另行补助贰佰壹拾万元。”因此在毫秒微差爆破计价的基础上,另行增加210万元,不属于重复计算;
6.关于防水、保温、孔桩、钢筋笼及地下室垫层911聚氨酯防水材质是否实际施工,是否应计算地下室垂直运输费的问题,上述工程量有各方签字确认的竣工图纸,“A、B区孔桩开挖资料”等资料为证,应予采信;
7.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安全措施费的问题,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认为已按现场实际产生的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量给予签证,并计入本次结算中,不应再次计算,但未就此举示相应的证据。因此鉴定机构在没有相关验收记录的情况下,按照编制施工图预算时的“人工+机械”×6.9%来计算并无不当。
8.关于消防验收整改费用问题,如果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认为黔坤公司应当负担消防整改费用,可以另案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207430760.55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启示与总结
本案发包方主张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存在“防水、保温”等未施工的8大问题,其中:第一个是“关于增加100元/㎡包干结算的问题”属于合同条款理解与适用问题,最高院从合同内容之间逻辑关系进行解读认定,即合同第二条的增加100元/㎡并不以合同第一条为前提,认为发包方上诉理由不成立;第二个是“陶粒回填的问题”属于事实问题,鉴定机构查明现场确实没有使用陶粒回填,鉴定机构没有计取陶粒回填工程量,发包方上诉的问题根本不属实;第三个是“土石比问题”,鉴定机构依据四方确认的签证单计算,发包方认为土石比应为5:5没有证据支持;第四个是“平基土石方方格网图纸问题”,双方工程量已经确认,没有图纸不影响工程量计算。第五个是“毫秒微差爆破的问题”,一审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是否另行补助210万元,贵州高院认为根据2014年1月8日,《建设工程预算书》备注:“A、B区按控制爆破计价,机械破碎部分另行补助贰佰壹拾万元。”并盖有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工程部印章及公司人员李嘉、何国建的签字。隆泰公司、隆泰分公司、天盛公司并未提供足够证据反驳该证据,一审法院对平基土石方另行补助210万元予以确认。二审发包方提出实际是施工方案是控制爆破并非是毫秒微差爆破,鉴定机构答复毫秒微差爆破是根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业主四方的签字作为依据,发包方主张的“控制爆破”没有证据支持;第六个是“防水”等未施工问题属于事实问题,发包方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来否定各方已经签字的竣工图,最终未能得到最高院的支持;第七个是“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安全措施费的问题”属于定额适用问题,发包方主张已经签证属于重复计算,但是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最高院认为上诉不成立;第八个是“消防验收整改费用问题”,最高院意见是有证据另案主张。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若存在重大错误,如何举证维权?首先要要证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错误,那么如何证明呢?就本案8个问题,我们可以进行分类:是否施工以及按照何种方案施工属于事实问题,是否取费属于定额适用问题,是否增补100元/平方属于合同理解问题。对于是否施工事实问题我们上诉或再审时一定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签证单提供签证单,必要时采用公证方式进行公证(例如证明保温层没有施工、某个部位没有抹灰等);对于定额适用问题一定要找当地定额站进行解答并取得没有书面解答意见(这个实践中比较难做到,定额站怕惹麻烦不愿意做,需要作深度沟通,或让当地造价协会牵头搞个专家意见书,一审做比二审做效果好);对合同条款理解与适用问题,仅靠字面解读打嘴仗是不够,需要通过往来函件、付款行为、联系单等来印证。
总之,对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定足够重视,这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核心环节,存在错误的造价鉴定报告一旦被一审法院采信,最怕的就是将错就错、一错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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