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应具备哪些内容?
导读: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应具备哪些内容?
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纠纷可以细化为:违法分包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纠纷;转包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纠纷;没有资质的承包人订立的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纠纷;超越资质的承包人订立的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纠纷;借用资质的承包人订立的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纠纷;发包人不依法招标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纠纷;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纠纷。
法律咨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应具备哪些内容?
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刘永康律师回答:
1)委托人、受委托人名称,鉴定内容;
2)案情摘要:记述合同时间、施工时间、当事人主要争议及主张等;
3)工程概况及工程造价界定;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资料;
6)工程造价鉴定的技术方法及分析过程;
7)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有关说明;
8)附件:工程造价计算书、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及答复、鉴定委托书、鉴定人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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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刘永康律师补充: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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