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
导读: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为查明工程造价的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造价工程专业知识的审价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审查的活动。
造价鉴定单位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计价方法及法律规定作为造价鉴定依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作为造价鉴定资料,并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应用、定额应用、费用应用、材料量价计取、设计变更手续的齐全性、增减内容签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上述审查的内容实际上即为审价单位用运用造价工程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和审查的活动。
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计价方法及法律规定属于法律运用的范畴,而文件资料能否作为审价资料,这涉及到这些文件资料的质证、审核认定。实际上,这些均为司法审判权的内容。为了全面阐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司法审判权内容,下面分述如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及工程造价的准确数额,除非双方已经确定认可外,一般需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是否需要全面鉴定,这要看工程造价是否均未确定,如均未确定,则需要全面鉴定;部分确定,则仅对不确定的部分进行鉴定。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固定价因为本身确定而无需要鉴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该规定表明,有争议的工程造价需要鉴定,而无争议即已经确定的工程造价无需鉴定。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显然属于司法审判权的内容,依法应由法院来行使。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依据什么进行鉴定,这涉及鉴定的依据问题。而依据如何确定,除了涉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计算依据外,还涉及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确定问题。其法律依据包括:《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该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审价;如没有约定,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则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审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规定表明,经过招标投标,如果双方当事人违背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以备案的按招标、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作为审价的依据。即通常意义的黑白合同,按白合同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显然属于司法审判权的内容,依法应由法院来行使。
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争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审价的依据,但对约定有不同理解。案例一补充说明一与补充说明三,审价结论相差一千多万元,原因就在于双方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争议。如涉及关于水下挖泥、水下抛石定额子目套用问题,涉及价款990万元,就涉及双方对合同约定理解问题。施工单位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上海93建工定额》中的对应子目直接套用;建设单位认为,定额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仅适用于内港河道,而现在施工地点并非内港河道,故不能套用《上海93建工定额》中的对应子目,只能套用《沿海港口定额》;审价单位在补充说明一中认为,工程现场情况与定额规定的适用条件不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换算调整,取费标准仍使用约定的《上海93建工定额》。显然,这涉及到关于合同约定的理解问题。又如关于机械费调整问题,涉及价款667万元。合同约定工程的取费标准为《上海93市政定额》、《上海93建工定额》及相关文件。施工单位认为,相关文件中包含了定额站颁布的配套文件,包括机械费调整的文件,26、39号文件。建设单位认为,“相关文件”语意不明,并不能特指机械费调整文件,26、39号文件。因此,不应按1996年的机械费进行调整。审价单位在补充说明一中采纳建设单位意见。显然,这也涉及到关于合同约定的理解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显然,关于合同约定的不同理解,需要依据合同法规定来确定,即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属于司法审判权的范畴,依法应由法院来行使。
造价鉴定资料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造价鉴定资料往往涉及到工程量的多少,涉及到价格的确定,因此,造价鉴定资料的确定往往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大小。而造价鉴定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关联性,依法应通过质证由法院审核认定。这显然也属于法院的司法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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