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去哪里投诉(拖欠工程款去哪里投诉最有效)
导读:
工程款拖欠去哪个部门投诉工程款拖欠 可以去工程所在地的信访局和建设局投诉,还可以凭借欠条、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等证据并书写起诉状向工程所在地或 被告所在地 的人民法院起诉,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工程款拖欠怎么办找哪个部门遇到工程款拖欠问题,居民可以寻找拖欠工程款的上级领导部门解决或者寻找政府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律师起诉进行诉讼解决,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投诉法律分析:工程款拖欠可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解决,或者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拖欠工程款找何部门投诉
拖欠工程款可以找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投诉;也可以找被告住所地或者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工程款拖欠可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解决,或者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只要将起诉书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起诉程序就完成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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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怎么办找哪个部门
遇到工程款拖欠问题,居民可以寻找拖欠工程款的上级领导部门解决或者寻找政府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律师起诉进行诉讼解决。
第一,工程款的拖欠属于经济纠纷的民事案件,首先应该咨询律师然后到法院起诉解决问题。如果起诉至法院,并起诉成功,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可以向法律提出申请,通过拍卖拖欠工程款的一方的财产来强制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偿还拖欠资金。
第二,由于我们国家拖欠工程款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频繁发生,由此相关政府部门也都设定了建设局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对于部分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工程款,负责人可以先申请先由政府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中国以法治国,对于民生保障方面的法律做的非常全面与严格。对于由经济引起来的民事纠纷,国家支持民众直接申请法律解决,相关的政府部门也会给民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而政府部门只能够在民事纠纷当中起到相关的调解和规劝作用,并没有裁决权和审判权,所以对于拖欠工程款问题,建议直接以法律维权最为有效。当然也可以借助相关互联网媒体的作用。
根据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七条 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拖欠工程款举报电话
拖欠工程款 可以拨打12333或者12351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当地工会或者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仲裁,同时如果对方拖欠工程款导致经济损失,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赔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 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程款拖欠去哪个部门投诉
工程款拖欠 可以去工程所在地的信访局和建设局投诉,还可以凭借欠条、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等证据并书写起诉状向工程所在地或 被告所在地 的人民法院起诉。《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