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地的词条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根据 民事诉讼法 关于地域 管辖 的规定,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 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布后,关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的并列案由还包括建设 工程勘察合同 纠纷、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 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 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 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从文义解释,上述案由规定中只有符合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才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并列第四级的案由纠纷,仍然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可以适用 协议管辖 和应诉管辖。人民法院在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时,应当根据诉讼请求所基于的法律基础确定诉争法律关系,并选择相应的民事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合同 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怎么样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管辖确定方式为按照 不动产纠纷 提起的损失,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建设工程施工中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 造成人身损害 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为 合同履行地 法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履行地 为施工行为地,所以由施工行为地法院管辖。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大大减少了因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也符合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管辖法院适用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