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买卖合同纠纷(销售合同纠纷案由)
导读: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 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民诉法 意见》第19条规定, 购销合同 (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一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相关 证据 ,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购销合同一般由谁订立
购销合同 是 买卖合同 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一般由销售方订立。 供方提供的一般称为 销售合同 ,需方提供的一般称为 采购合同 。
实际上谁提供都可以,只要双方对内容认可就行。但往往谁提供合同都会对自己有利一些。所以建议由己方提供合同,并最好 委托律师 拟订。
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 代理 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相关 证据 ,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 债权人 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在发生 买卖合同纠纷 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决定通过 诉讼 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就要了解是否过了 诉讼时效 。具体来说,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此外,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还应向有 管辖权 的法院提起,那么买卖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 管辖 呢?对于这两个问题,下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如果当事人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买卖合同纠纷,就一定要知道诉讼的问题。具体而言, 买卖合同 的诉讼时效就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也就是说,买卖合同的权利人在 诉讼时效期间 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买卖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买卖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规范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24条的规定,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 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民诉法 意见》第19条规定, 购销合同 (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一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为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
《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明确,此种情况下仍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 买卖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对于这些问题,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的介绍,希望上文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在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对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时,当事人需要了解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管辖以及诉讼 证据 等方面的内容,才能够对症下药,增加胜诉的几率。如果您有遇到买卖合同纠纷,并决定起诉解决时,建议您对这些问题事先了解清楚,有不懂的地方要及时向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 律师 咨询。
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如下:
1、一般是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
2、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是需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
3、对于调解不成的,其公安机关会进行协助调解;
4、对于在调解不成的,其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简述买卖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纠纷就此产生。
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
3、违反诚信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
4、 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
A 与B之间都是大公司,A公司下属有很多子公司C、D、E、F、G等二十几家。B为供方,A及其子公司为需方,为降低采购成本,子公司需要货物时均通过A公司集体统一向B公司采购,但每次具体签定合同时均由子公司与B签定合同,最终因货款未结清而产生纠纷。那么,B公司很显然不能向A公司直接主张权利,而只能向众多子公司主张权利。若向A公司主张权利,A公司抗辩其为各买卖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会遭法院驳回。本案如能在每份合同中将A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一切问题迎刃而解,同时还可大大降低B公司的诉讼成本。
又如,张三是A、B 两个公司的股东,两公司的日常经营均由张三负责,张三及业务员经常以A公司的名义向C公司进货(提货),提货单上的提货单位栏均写上A公司、提货人张三或某业务员。后来A公司经营不善逐渐歇业,但进货仍在继续。A公司进货后以B公司的名义销售给第三方,自然B公司与第三方结算货款。因此C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提货单只能起诉A公司催讨货款,结果可想而知。
5、违约责任问题
有的合同中对于违约条款只约定因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具体违约事项和违约金数额,结果相当于未有约定。
违约责任的约定虽然不能穷尽所有事项,但应该将常见的容易发生的情形进行约定,如交货时间、质量、数量,货款的支付期限,等等,并应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这样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更好地认定是否存在违约,也可以避免对损失难以举证的困难。
6、管辖约定
有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或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明确,但合同履行地在现实中颇多争执。
92年的民诉法意见19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解释,但被96年的法发28号司法解释予以否定,98年的法释3号又对前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解释。最终的意见是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为主要原则,这是遵从了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但是,又有例外,对于虽有履行地的约定但未实际履行合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因此,约定合同履行地对于确定管辖的法院尤为重要,同时约定履行地而不直接选择管辖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更能接受。
7、签名盖章
自然人签名要确保与其身份证件相符,最好注明身份证号码;法人盖章要确保是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名称与合同主体相符,不能是只能部门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