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拖欠工程款如何维权(西安拖欠工程款举报电话)
导读:
法律分析:拖欠工程款可以到法院起诉还款,若法院判决后欠款方依旧不还款的,被欠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工程款拖欠诉讼的有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工程款拖欠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同时还可以书写起诉状,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
西安建工欠我们去年在德阳干活的钱,有人能管一下吗?
有。
工程款拖欠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同时还可以书写起诉状,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问题,往往涉及很大的群体直接到劳动局投诉即可。
政府工程款一直不给怎么办?
一、拖欠工程款不还怎么办?
如果工程款没有支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但根据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相对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支付。
二、拖欠工程款不给可以报警吗?
拖欠工程款其实是民事纠纷,具体是施工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不受理。所以即使当事人报警,公安机关也无法立案。法制快报提醒您,拖欠工程款当事人的解决办法是,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主张权利。协商不成的,要写民事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工程款拖欠诉讼的有效期是多久?
工程款拖欠诉讼的有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一般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西安金科博翠天宸最近动工了没有?
没有动工。
金科博翠天宸供开盘7次16栋商品房售卖,几乎开盘必售完,一度成为城北网红盘,但从2021年7月中旬起,业主们一度发现工程进度非常缓慢,濒临停工或者间歇性停工至今仍未动工。
金科博翠天宸拖欠有色承包商工程款,导致有色内部城建的7、8、14号楼处于即将停工及已经停工状态,同时,有色内部通告已经通知工人于2021年8月7日起撤场,复工时间不定。
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法律分析:拖欠工程款可以到法院起诉还款,若法院判决后欠款方依旧不还款的,被欠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建设、工商、市政、交通、园林、监察、司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四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并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对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九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第十二条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5%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建筑工程造价2%的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工程造价和使用农民工情况确定。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当存入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支付。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期限补存已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取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示,30日内无农民工投诉或投诉不属实的;
(二)其他用人单位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使用农民工情况消失的。第十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举报投诉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派员进行调查,及时处理。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完善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第二十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第二十一条工商、公安、司法、监察、市政、交通、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四)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未按规定补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6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宝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同时,公布201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继续有效的217件规范性文件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
〔2006〕2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082市政办发
〔2007〕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173市政发
〔2007〕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4市政办发
〔2009〕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3.125市政办发
〔2010〕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2.26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
〔2005〕1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042市政告字
〔2005〕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空挂通信缆线的通告市政府2005.07.223市政发
〔2005〕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54市政告字
〔2005〕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95市政告字
〔2005〕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10.316市政发
〔2005〕1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11.127市政办发
〔2006〕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48市政办发
〔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69市政办发
〔200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1010市政办发
〔2006〕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011市政办发
〔2006〕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造纸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112市政办发
〔2006〕1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2913市政告字
〔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禁止会外展的通告市政府2006.06.0214市政告字
〔2006〕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建设范围征地拆迁的通告市政府2006.06.1315市政告字
〔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兴路地区实施城市综合改造的通告市政府2006.06.2016市政告字
〔2006〕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08.1017市政办发
〔2006〕1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618市政告字
〔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门头匾、建筑立面和大型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10.2319市政办发
〔2006〕2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1220市政办发
〔2006〕27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大街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2921市政发
〔2006〕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12.3122市政办发
〔2007〕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陇海沿线城市段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3.1423市政告字
〔2007〕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