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须要书面合同吗
导读:
债权转让,是需要当事人进行协商的,在这个时候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如果协商之后确定了转让的一定就可以重新签订合同。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债权转让合同须要书面合同吗相关法律知识,大律网专业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转让合同须要书面合同吗
订立合同最好,因为这可以避免争议。不用书面合同合同方式也可以。但是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债务承担要让债权人同意,如果有保证人那些的也要得到他们的同意,不然他们有权不承担债务了。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要怎么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宜作为认定转让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出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时,哪些因素应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参考因素在实践中有争议。
《纪要》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损害国家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确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在11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一般是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向其他企业、个人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与其他企业、个人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较,不良债权转让涉及的政策性强,转让标的是评估为不良债权的金融债权,转让对价一般为低价打折转让,受让企业或个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往往会以该债权转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抗辩转让合同无效。对其效力的认定,是审判中的难点。
1、债权转让时评估不真实
即在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的评估过程中,漏估、低估债务人的资产,对债务人偿债能力低值评估的情形。
2、受让人主张债权后可能获得巨额收益的
此问题也是当前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案件审理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民营企业或个人以极低的价格(最低为5%左右)受让债权后,就全额债权及利息主张权利时,各级法院考虑到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一般不敢轻易判决。实践中,一些资产管理公司无法实现的债权,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后,确实有部分企业或个人在实现债权时,获得了较高比例的受偿。但笔者认为,向企业或个人转让不良金融资产,是国家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重要途径,对企业和个人合法受让的债权,不能仅因为其支付对价极低却对全额债权主张权利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3、禁止转售的债权对外转让的
主要涉及两种情形:一是财政部财金 [2005]74号通知第二条所禁止转让的债权,被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的。违反该规定,转让合同是否必然导致无效呢?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不能依据行政规章。上述通知关于禁止转让债权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因涉及国家的公共政策及国家安全,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此类债权的转让无效。而对于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借款或进行担保,其参与民事活动有明显的过错,理应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同时,即使经转让相关企业或个人成为国家机关的债权人,双方也是民事活动中的正常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债权人主张权利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被转让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