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工程价款,利息怎么算?
导读:
被拖欠工程价款,利息怎么算?
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时间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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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的,利息从约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实务中当事人大多数只约定应付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点,不会具体约定利息计付起息时间点,合同有约定应付工程价款的支付节点的,利息从约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是“法定孳息”的应有之义。
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约定,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体现合同应当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这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如前所述,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在法律性质上讲属于法定孳息。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发包人应按照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定期限内完成付款;承包人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积极履行提交工程结算清单的义务,此种情形下,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工程结算款利息。
当然,实务中还会涉及到是否应当承担利息的问题比如本文开篇提到的案例,以及“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约定财政审计后付款等前置条件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些利息支付的前置条件问题不在本文展开讨论,留待后续文章狗尾续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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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欠付工程价款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欠付工程价款的计付起息时间点的确定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欠款利息计付起息时间点的确定,目前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利息计付的时点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同时针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三种不同情形下确定应付工程价款时点的规则。
上述时间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而不是当事人约定时间。如前所述,利息应当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可以约定货到付款,付款时间十分明确。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决定无法确定确切的付款时间点,此类合同大多约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如合同约定施工到完成地基基础工程或者主体结构的时间点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由于施工资料不完善、施工中存在工期顺延、设计变更等多种原因造成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点很难确定,绝大多数合同在履行中难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确定实际付款时间。履行施工合同的变数很大,需要划分几种情况分别确定大体公平的时间点作为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这正是制定本条规定的背景。具体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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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此时,发包人对讼争建设工程已经实际控制,有条件对讼争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已经受益了,仍然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从此时开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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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讼争建设工程仍在承包人掌管,但承包人已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应当认定此时为应付款时间。按照本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应当按照约定视为发包人认可了竣工结算文件,就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制式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支付工程款及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予以答复,合同没有约定答复期限的,可认定审价期限为28天。在起草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应将合同约定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期限届满时作为计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时间起算点,理由为:审核期限届满时,如发包人未予答复,次日应为应付工程价款时间,应从此时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价款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还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实务中,许多发包人故意推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以达到推延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时间,有利于督促发包人行使权利,尽快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平衡利弊后,最终确定了现行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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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的,大多为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经验收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应当规定一个拟制的应付款时间.并以此时间点作为计息时间。之所以选择以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主要考虑起诉为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正式主张权利的时间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了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事实,如诉讼期间不计息,实际上扩大了承包人的损失,降低了发包人的成本,这对承包人来讲是不公平的。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未成就,找不到起诉前的应付款时间点。平衡双方利益后最终确定以一审原告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