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赔后能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导读:
交通事故判赔后能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判赔后能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十五年前已判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某日傍晚,钟某搭乘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钟山县城返回凤翔镇,途中,因陈某违反操作规范驾车导致车辆驶出路外,造成钟某及陈某自己受伤。
交通事故经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依法作出陈某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钟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41天,花费医疗费20965.8元。2007年5月,经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鉴定,认定钟某因交通事故致脑挫伤、血肿及颅底骨折等,已构成重伤,经钟山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钟某于2007年5月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获赔29264.3元。
2021年10月,钟某到贺州市人民医院住院康复治疗,出院诊断为继发性癫痫和脑外伤后遗症。后钟某自行到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钟某的重型颅脑损伤及轻度非肢体运动瘫与道路交通事故外伤存在因果关系,钟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轻度非肢体运动瘫属八级伤残。钟某在鉴定后,再次起诉陈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54万多元及精神抚慰金1.5万元。
调解结果
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被告陈某一次性赔付原告钟某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续治疗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损失合计8万元(此款当庭付清);二、在被告陈某付清上述第一项赔偿款后,原告钟某不得另行向被告陈某主张有关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任何损失。
法官说法
该案系当事人钟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继发性颅脑损伤而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发性颅脑损伤是指在受伤当时立即出现的症状体征,继发性颅脑损伤是指受伤一段时间后才出现的损伤,交通事故、殴斗等导致人身损害,极易发生继发性损伤的情况。钟某在发生事故的当时,立即出现的症状是原发性颅脑损伤,在这15年期间,钟某因交通事故产生了继发性的颅脑损伤,且生活艰难,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认定该继发性颅脑损伤道路交通事故外伤存在因果关系,无其他伤害介入。因此,钟某再次诉讼要求陈某对其因事故导致的继发性颅脑损伤,符合法律规定,其损失赔偿应予以支持。陈某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该庭支持调解,综合考虑陈某家庭经济也不宽裕的情况,双方作出让步,达成了如上调解协议,钟某与陈某的权利、义务得到平衡,两人的纠纷至此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基于各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各方当事人往往希望尽快将事故处理完毕,对此,律师提醒:
1、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应当及时向交警及保险公司报案,但在治疗未终结,损失不明确时不应着急处理赔偿事宜,以避免后续出现未能预料的损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事故各方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模糊用语,不要笼统地写赔偿金额,应当尽量将各赔偿项目及金额写得清楚明白,以免在确有遗漏或错误时说不清楚。若预计有大额后续费用产生的可能性,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当对该后续主张赔偿的权利明确予以保留。
3、事故各方当事人已经签订赔偿相关的协议,但伤者发现确有遗漏的损失未予赔偿时,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撤销显失公平的协议,以免错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丧失该权利,后续的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