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导读:
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的孩子)和限制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的孩子)在教育机构内受伤,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有何区别?
首先,孩子在教育机构内受伤,对于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规定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时,如果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及管理职责,那么教育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难看出,对于8岁以上的孩子受伤和8岁以下的孩子受伤,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相应的赔偿责任是由侵权时的因果关系、造成的后果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