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坠亡学校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导读:
学生坠亡学校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学生坠亡学校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学校对学生自行坠楼死亡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由学校对学生的死亡承担责任。过错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
从法律层面上,即便某案的坠楼学生当真有冤情,其家属证明责任也是极大的,证明主要存在以下阻力:
一、经警方鉴定,已排除刑案。
二、一般学校均制定有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保卫管理制度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疏失的证明难度较大
三、证明学校管理与学生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坠亡学校承担哪些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如死者家属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校方可能面临的赔偿有:
(1)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司法实践赔偿5—10万
学生在校内发生事故,责任谁来负?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学校的责任,要区分两种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法院根据过错程度酌定其担责比例为40%,因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故案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