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税率是多少
导读:
之后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9%,双方这样进行结算,不能以付款时间作为调整时间,工程发票税率是多少营改增后从2018年5月1日起工程发票税率是10%,《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如果建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没有建筑材料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将外购材料和劳务的发票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10%,如何调整,就需要结合税率变化时已完成工程量及双方合同约定,如何调整,就需要结合税率变化时已完成工程量及双方合同约定。
营改增后从2018年5月1日起工程发票税率是10%,《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如果建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没有建筑材料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将外购材料和劳务的发票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9%。
增值税率调整了,结算价自然也需要调整。如何调整,就需要结合税率变化时已完成工程量及双方合同约定。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义务,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依据上述规定,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适用增值税率为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适用税率为9%。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一般情况下甲方付款时间滞后,乙方在甲方付款前才开具发票。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收到的2019年4月1日之前的工程款,应当开具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该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率由10%调整为9%,结算价格理论上说需要相应作出调整。如何调整,就需要结合增值税率的变化时点及双方合同的约定。
(1)增值税率由10%调整为9%,时间点是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因此,通常情况下,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9%,双方这样进行结算,不能以付款时间作为调整时间。
(2)双方合同约定结算价不含税的,直接以不含税价进行结算即可,但需要注明结算价为不含税价。这样在乙方开具发票进,双方就不会在增值税率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我们一直建议甲方双方以不含税价进行结算,就是为了避免因增值税率问题引起争议。
(3)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含税价,且对增值税率时变化如何调价没有约定,或直接约定税率为10%的。这种情况如何调价双方争议往往较多,乙方往往坚持按合同价结算,不予调整。因此就需要协议解决,但一般乙方处于不利地位,通常情况下都是以增值税率变化的时点来调整结算价的。开具和税务处理如下:
1、一般而言,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建筑劳务一起按照10%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2、对于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配式建筑安装的建筑企业,包工包料的合同中的设备金额将占合同额的70%以上的,向发包方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将建筑劳务部分按照10%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建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劳务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材料销售额在一年的销售材料和销售劳务收入总额中超过50%,则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和劳务一起按照16%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
2、如果材料销售额在一年的销售材料和销售劳务收入总额中低于50%,则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和劳务一起按照10%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9%。
增值税率调整了,结算价自然也需要调整。如何调整,就需要结合税率变化时已完成工程量及双方合同约定。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义务,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依据上述规定,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适用增值税率为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适用税率为9%。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一般情况下甲方付款时间滞后,乙方在甲方付款前才开具发票。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收到的2019年4月1日之前的工程款,应当开具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该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率由10%调整为9%,结算价格理论上说需要相应作出调整。如何调整,就需要结合增值税率的变化时点及双方合同的约定。
(1)增值税率由10%调整为9%,时间点是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因此,通常情况下,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9%,双方这样进行结算,不能以付款时间作为调整时间。
(2)双方合同约定结算价不含税的,直接以不含税价进行结算即可,但需要注明结算价为不含税价。这样在乙方开具发票进,双方就不会在增值税率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我们一直建议甲方双方以不含税价进行结算,就是为了避免因增值税率问题引起争议。
(3)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含税价,且对增值税率时变化如何调价没有约定,或直接约定税率为10%的。这种情况如何调价双方争议往往较多,乙方往往坚持按合同价结算,不予调整。因此就需要协议解决,但一般乙方处于不利地位,通常情况下都是以增值税率变化的时点来调整结算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