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上班猝死算不算工伤
导读:
60岁上班猝死算不算工伤
60岁上班猝死算不算工伤
劳动者范畴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劳动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法定最低用工年龄(16周岁,特殊工种除外),终于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开始享受退休待遇。我国企业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性管理人员55周岁,女性普通员工50周岁。
60周岁的男性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是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劳动者退休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此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中,雇员因工受伤如何维权?
实践中,存在大量因工作受伤的情形,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则难以认定为工伤。处于劳务关系中的雇员,如果在雇主单位因工受伤,雇员应承担举证责任,向雇主单位申请赔偿,雇主单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劳务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依照民法典中关于雇主责任与人身损害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雇员因工与雇员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纠纷后,雇员可以与雇主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相关赔偿费用也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进行确定。
劳动关系中的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资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当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也视同工伤。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亡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是否缴纳工伤保险,不会影响工伤的认定。但是,企业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决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来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成功后,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花费的前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用人单位需要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这三种款项,具体的金额需要结合统筹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自法治日报刘丹 邹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