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吗?

导读: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家庭主妇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小钱婚后并未出去工作,在家负责照顾孩子和老人。离婚时,小钱是否有权请求补偿?
答:有。小钱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随着这一规定的新增,家庭主妇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家庭主妇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吗?
小张是一名全职家庭主妇,和小李结婚后,常年在家照顾子女和双方老人,当好小李的后勤。现在小张和小李感情出了问题,小李向小张提出了离婚。小张心想,我为这个家付出了那么多,没功劳也有苦劳,没苦劳也有疲劳,不能就这么便宜了小李,遂要求小李对自己补偿10万元。小张可以获得想要的补偿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分别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都可以明白了,在《婚姻法》框架下,如果小张想要获得小李的离婚补偿,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她要与小李签署了书面的财产约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她要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才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获得离婚补偿。但是,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开始,小张要获得离婚补偿,就不再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了,因为《民法典》不再把离婚补偿的适用限制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场景中,只要符合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这个条件,就可以向另一半提出补偿的请求。
虽然《民法典》扩大了离婚补偿制度的适用场景,但是补偿多少、怎么补偿却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来确定。回到我们的案例,如果小李愿意向小张支付10万元的补偿,那自然没有问题,如果不同意,那就需要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判决了。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家庭主妇可以要求补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现行《婚姻法》将被废止。
离婚有三大救济制度,即经济补偿制度、困难帮助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注意!今天说的是经济补偿,不是那个婚外情、同居损害赔偿。
现实生活中,基本模式是“男主外,女主内”,结婚后,尤其生儿育女后,很多女方放弃了工作,做起了家庭主妇,把全身心的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中,照顾父母、抚养孩子、料理家务等,而另一方之所以能够安安稳稳的工作,也要归功于配偶一方背后对家庭的付出。现在离婚率这么高,若双方离婚,这类人再就业也是个问题,所以,不对这类人补偿,有失公平。
新旧法律条文对比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修改前、后
“经济补偿制度”法律依据是现行《婚姻法》第40条,《民法典》出台前该制度在实务中基本上没什么卵用,因为适用该制度有一个很奇葩的前提,即夫妻双方必须是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说白了就是婚后实行“AA制”(默认是“法定财产制”)。结婚的时候感情都不错,真要签订了这种协议,再好的感情,也会互相猜疑,这不是明显破坏双方的感情嘛!虽然现实中有AA制,但毕竟在极少数。之前我也给当事人也起草过这类协议像《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但基本上都是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有婚外情的情况下,再者就是再婚人士起草的比较多。
这次《民法典》对《婚姻法》第四十条做了修改,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将离婚经济补偿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都可以适用,不再仅局限于“约定财产制”。所以呢,明年1月1日后,对于那些居家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料理家务、协助另一方付出较多辅助性工作等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补偿方式、数额
具体补偿的方式、数额多少,先由双方协议确定。
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由审判人员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维系家庭关系、为另一方从事辅助性等工作付出的时间、精力和效益、感情等因素,这种这种家务劳动的价值也没办法通过价格衡量,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只能由审判人员根据上面因素酌情确定一个补偿数额。
最后
标题用的是家庭主妇肯定不严谨,只是我感觉具有代表性,若有“女主外、男主内”情况,男方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