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乱跑被电动车撞到谁的责任
导读:
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驾驶规定行为的,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没有违反规定,孩子乱跑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孩子父母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驾驶规定行为的,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没有违反规定,孩子乱跑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孩子父母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幼童自己撞上电动车,赔偿责任如何划分?2020年11月7日晚,被告张某驾驶无牌电动车与对向步行的6岁幼童小马发生碰撞,导致小马受伤,脚踝骨折,事发时小马的母亲也在现场,事后双方前往医院治疗。11月16日,双方到交警部门处理,因双方均未及时报警,也未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标记,且事故发生地无视频监控,故无法确定责任。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马的父母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官发现小马的家人因孩子受伤心情焦虑,而被告也觉得委屈,认为是小马不小心撞上自己的电动车,且已经垫付了900多元的医疗费,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官仔细查阅案卷材料,核对赔偿项目及垫付金额。随后,通知双方到庭,通过背靠背和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调解,经过耐心劝导、释法明理,最终,被告当庭支付了2000元,小马的父母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驾驶规定行为的,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没有违反规定,孩子乱跑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孩子父母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情况来认定。如果是孩子本身行为的过错或者负主要责任,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如果是驾驶人的过错,应当由驾驶人负责。而如果是在学校等场地内,场地的管理者应当对此负责。
一、孩子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上小轿车,谁担责?
未满15岁的小舒(化名)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其常年随姑姑在西安共同生活。2022年8月,小舒独自驾驶姑姑的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新城区长缨路时与樊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樊某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舒与樊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樊某咨询4S店后得知车辆修理费约需花费近万元,起诉请求小舒承担部分维修费用。
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中,樊某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其损失依法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因小舒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小舒及樊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双方应当按照4:6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为对方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抵触情绪很大。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法官助理刘雅杰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向樊某释明因其车辆维修费系预估,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因此原告应待车辆维修后主张权利。原告考虑到再次起诉的成本及时间成本,希望法庭能够主持调解。刘助理在与小舒的姑姑调解中,告知其作为电动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耐心释法说理,小舒的姑姑最终同意向樊某赔偿800元,并当场给付樊某,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当前,电动车因为其轻便、快捷的特点成为了很多人首选的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亦存在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有的家长对交通安全的认识不足,对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持默许态度,而作为未成年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薄弱,骑电动车时随意穿行道路、路上嬉戏、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现象时有发生。又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缺乏应变能力,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极易酿成悲剧。因此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加强交通规则的教育及相关案例的日常教育,禁止违规骑行,避免出现此类交通事故,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知敬畏、守规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