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上撞到电动车谁的责任

导读:
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属于借到行驶,一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必然要负责任甚至全部责任的,至于负多大的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如果非机动车无违章,那么机动车就要付100%的责任,否则,也要按事故责任的比例负一定的责任。
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属于借到行驶,一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必然要负责任甚至全部责任的,至于负多大的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如果非机动车无违章,那么机动车就要付100%的责任,否则,也要按事故责任的比例负一定的责任。
骑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被撞是谁的责任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属于借到行驶,一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必然要负责任甚至全部责任的,至于负多大的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如果非机动车无违章,那么机动车就要付100%的责任,否则,也要按事故责任的比例负一定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而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田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丁字路口右转弯时,不慎将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张某撞倒。事后张某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身上多处骨折。
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 ,田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类型标准。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后,田某未对张某的损失予以赔偿。故张某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在交强险限额之外的部分按照90%的比例对其损失承担责任,赔偿损失27万余元。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不应要求田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而应按照责任比例分别承担。因为超标电动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保险手续时无法按照普通机动车对待,保险公司无法为电动车提供交强险办理业务,田某客观上也无法为其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如果让田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了当事人的可预测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平,遂对张某要求田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令被告田某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90%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开车门撞到电动车责任怎么分?
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开车门撞到电动车,这种情况下,电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因为电动车是非机动车,不可以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在事故责任划分时,应由交警在调查后,根据双方是否都存在违章行为、以及存在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间的因果关系的大小来进行认定事故责任。如果完全是由于电动车的违章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存在过错的,则应由电动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综上所述,电动车需要在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不可以行驶到机动车道路上,否则就是交通违章行为,要被处罚,如果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开门导致和电动车发生碰撞的,需要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这种情况电动车违法在先,通常要承担主责或者全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