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房产继承权协议
导读:
放弃房产继承权协议
放弃房屋继承权协议书应当首先写清楚甲乙双方的基本身份方面的情况,其次就是对放弃继承作出明确的说明,比如说放弃继承的一些基本的情况,包括有房屋的位置和房屋的价格等,这样的话可以发生法律效力。注明本人身份、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放弃{准确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房屋继承权的理由、表明系自愿放弃,同时说明该房屋继承权转移给谁。在协议上签字、按指纹,标注日期即可。
继承公证是否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
继承公证不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
如果该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则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则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并进行公证。公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遗产纠纷,如果继承人对于继承的财产有明确的划分,可以不需要公证。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关于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产权协议书》系各被告签字,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放弃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如接受继承一样,放弃继承也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再享有其放弃的遗产继承权。放弃继承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放弃继承的时间为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这一期间作出。因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尚无继承权或处于权利不确定状态,不存在权利的放弃问题;遗产分割后,遗产权属已经明确,再行放弃,属于自己财产之处分,已非民法上所谓继承放弃,而属于民法上财产之抛弃。对于各被告签订的《放弃产权协议书》,因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上述协议签订时,被继承人仍旧在世,故《放弃产权协议书》并不发生放弃遗产的效力。
【案例】
老年再婚夫妻签协议承诺放弃继承对方遗产,这种协议有效吗?
2008年5月,74岁的李某与62岁的保姆蒋某再婚,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写明蒋某在李某百年后不继承李某一套婚前房产等内容。
2016年12月李某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婚前房产由女儿居住。蒋某要求分得李某的遗产遭到李某女儿拒绝,双方产生纠纷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李某再婚时签订涉及遗产处理的协议无效,蒋某对李某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遂判决蒋某与李某女儿分别继承李某一半份额的房产。
法院这样判,是因为虽然《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但李、蒋二人签协议约定的是李某要求蒋某承诺放弃未来的继承权,而非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蒋某签署协议时,被继承人李某还在世,继承尚未开始,蒋某“放弃继承”自然无从谈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即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方可写声明、签协议表示自己放弃继承全部或部分遗产。因此认为蒋某在李某生前签署协议约定放弃继承其婚前房产的内容无效。
那么如果李某生前留下遗嘱,表示要将房屋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女儿,蒋某是不是什么都得不到了呢?
不一定,即使李某生前书写过遗嘱表示所有财产均由女儿一人继承,蒋某起诉要求分割的话依然有机会获得部分财产。
首先要看蒋、李二人结婚后是否有经济收入,如按月发放的养老金、房租租金、炒股收益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蒋某应分得一半,其余才是李某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其次,如果李某去世时蒋某已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