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放弃房产该如何分割,夫妻离婚一方自愿放弃房产归子女所有协议
导读:
2018年,李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上述房屋赠与儿子李小宝,至此,李先生与刘女士因此房屋产权的分割问题再次产生纠纷,李先生认为刘女士在婚内有出轨行为,应少分财产,李先生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离婚后房屋贷款亦是由我方当事人李先生通过转账给儿子李小宝,再由李小宝转给刘女士,我方对房屋贡献值较大,理应多分财产,李先生与刘女士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他们在离婚3年后就出现了房产纠纷,曾经选择平和体面的协议离婚方式,本以为日后定会各奔前程、后会无期,没想到如今再次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波澜。
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放弃房产时,该如何分割?
离婚时,很多夫妻希望将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处理妥当,从此以后,桥归桥、路归路,一别两宽、各自安好。然而,实际中离婚后仍然会产生各种纠纷,例如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李先生与刘女士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他们在离婚3年后就出现了房产纠纷,曾经选择平和体面的协议离婚方式,本以为日后定会各奔前程、后会无期,没想到如今再次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波澜!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这事还要从头说起......
1993年,李先生与刘女士登记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李小宝(化名)。经过夫妻双方工作上努力奋进,生活上勤俭持家,让这个幸福的小家庭攒下了一定的积蓄。于是在2012年,夫妻双方以刘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丰台区一套限价商品住房,该房屋登记在刘女士一人名下。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在大家看来幸福美满的婚姻却迎来了感情破裂!2018年,李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上述房屋赠与儿子李小宝。2021年11月17日,李小宝出具《自愿放弃房屋产权声明》,放弃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赠与的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
至此,李先生与刘女士因此房屋产权的分割问题再次产生纠纷,李先生认为刘女士在婚内有出轨行为,应少分财产,李先生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
接受李先生委托后,元甲律师整理详细材料进行立案工作,发现女方确实有婚内出轨行为。离婚后房屋贷款亦是由我方当事人李先生通过转账给儿子李小宝,再由李小宝转给刘女士,我方对房屋贡献值较大,理应多分财产。
因此,元甲律师主张涉案房产归我方当事人所有,我方按房屋价值的20%给付对方折价款,要求对方腾退涉案房产。在诉讼过程中,我方提供了大量的有力证据,并申请对房屋进行鉴定,房屋总价值27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因刘女士对夫妻产生感情破裂的情况存在过错,酌定按李先生60%、刘女士40%的比例分割此房屋。至于过户问题,待满足过户条件后另行解决。
在元甲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获得了房屋产权!对元甲律师的专业水平敬佩不已,送来锦旗表达感谢!
法律解析
涉案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出售时,应按照北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之差或者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之差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因此,法院按照270万元与原购房价53万元之差的35%计算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再扣除应还贷款,房产总金额172余万元。
写在最后
关于婚姻,相濡以沫是一种缘分,相忘江湖亦是一种领悟。
大多数人认为选择平和体面的方式离婚,日后定会秋云春水、千山暮雪,但现实的多变因素不会让一切彻底归于平静。
相较于事后维权,律师建议还是要做好事先预防!如果不得不面对离婚后财产纠纷,需要保持理性,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爸爸妈妈离婚时协议把房子赠给我,离婚后却反悔了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分析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产权转移登记之前反悔,主张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为什么本案法院不支持小明的妈妈撤销赠与呢?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协议,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展开的,是围绕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断博弈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一个整体,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离婚协议中的每个条款的约定都是为了达成“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根本目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如果允许一方反悔,势必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因为当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允许反悔可能会导致个别当事人利用离婚达到恶意占有财产的目的,诱发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