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有哪些
导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的种类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
(6)技术转让合同;
2、登记:
(1)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3、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不动产合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第二类是特殊动产的合同。第三类是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类是涉外合同。
和要式合同相对应的是非要式合同,顾名思义,非要式合同就是非强制规定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方生效的合同。比如口头形式。虽然说有些合同关系口头形式也能成立,但在实践中,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发生争议的是否往往会遇到举证上的困难甚至无法举证的情况,故不建议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哪些呢
要式合同包括:
1、担保、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长期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需要注册和批准的特殊合同包括专利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房地产或汽车、船舶等重要动产抵押合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和中外企业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