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对方不承认了怎么办

导读:
口头协议对方不承认了怎么办?口头协议对方不承认的,主张协议存在的一方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法律上视为该协议不存在。
口头协议对方不承认了怎么办?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口头协议作为协议,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不用书面的形式,可以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
口头协议对方不承认的,主张协议存在的一方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法律上视为该协议不存在。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口头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案例分析】
口头无责解约,对方却不认账法院会怎么判?
因房东提前解约给公司造成损失,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质量保证金、装修配置折旧费、服务合同违约金、承租人违约金等共计3.6万元。房东认为提前解约是因中介公司违约在先,且双方已口头达成无责解约协议,故提出反诉要求中介公司支付解约后拖欠的房租、厨房台面修复费用、违约金、门锁更换费等共2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解除,房东退还中介公司服务质量保证金7000元,中介公司支付房东房屋租金、门锁更换费用4000元,驳回中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房东的其他反诉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魏先生与喜乐公司口头达成无责解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喜乐公司在与魏先生无责解约后未配合魏先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导致魏先生自费更换门锁以强行收回房屋,喜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双方达成“无责解约”协议时,应当留存相应的证据,以免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境地。法官建议解约时,双方应尽量通过签署书面解约协议的形式明确合同解除时间、权利义务等事宜。若一方拒绝签署书面协议的,另一方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拍照、证人作证等方式留存口头无责解约的证据,也可在退还保证金、结清合同费用时在交易附言中写明备注信息,以证明双方达成无责解约的情况。
口头约定了利息,借款人不承认怎么办?
口头利息就是借贷双方通过口头形式而约定的利息,借条上并没有写明有这个利息。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关于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而口头利息如果无法举证证明就属于利息约定不明。那么如何让法院判定为你的口头利息是有效的?
收集证据
首先就一定要拿出证据。这个证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找:
双方就借款利息事后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
出借人催还利息且借款人同意支付的聊天记录、短信证明。
借款人定期的还款记录,且还款金额能够确定存在利息的证明材料。
能够证明存在借款利息的证人证言。
留存重要证据是关键!
在一个案件中,证据要从哪些方面找,这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找证据的方向有很多,不仅限于上述的几种。我们在找这类证据时,要多方面的找,找多一些,因为大多证据都是需要相互之间进行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才会支持的。
在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践中,就经常出现借贷双方以口头形式约定利息,却没有在借条上写明该利息的,按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关于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
但司法实践中,出借人主张存在口头约定利息但借款人不承认的情况下,关于借款有无利息及利息标准如何认定,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对借条出具、还款规律、当事人陈述、银行流水、利息交涉录音等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