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纠纷在哪里起诉
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上述8类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哪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上述8类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法解释》有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2项作出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按照《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其中1类,那么其他8类案由是否也适用专属管辖,向工程所在地起诉呢?并不全部属于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除外,其他均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
同时,多个裁判案例均已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一案【(2017)最高法民辖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哪里起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生工程合同纠纷,你到底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一:
张先生:我是南京人,2013 年3月,在盐城接了一个工程,给一家公司建厂房,我们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厂房已于 2014年11月完全建好,并交付使用,现因公司拖欠我一部分工程款,一直没有支付,我准备起诉,我应向那里的人民法院起诉呢?我想在南京起诉,因我们合同约定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可有法院里人让去盐城起诉,为什么呢?
首先告诉你,你需要到你承建的厂房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你不能依合同约定在南京起诉。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生效以后,最高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你们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你要到盐城去起诉。
案例二:
葛女士:今年三月份我公司有几幢厂房发包一个有建筑二级资质的建设公司承建,在该公司施工进度一直缓慢,最麻烦的是,今年8月份,该公司因重大安全事故,建筑资质被降级了。我想问一下,我公司能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吗?我公司属于违约吗?
从你说情况分析,你们公司可以与该建设公司依法解除合同,且你们公司不属于违约;依《建筑法》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承包人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降低资质等级的情形,而降低后的资质又不符合工程对资质等级的要求,其客观上已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你们公司可依据《合同法》94条的规定,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该建筑公司主张赔偿损失。
案例三:
某公司李先生:某建筑公司在福建省某地总承包了一建设项目,后将该建设项目中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了我公司。项目竣工验收后,某建筑公司并没有依约足额支付工程款,也并未退返保证金。
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现欲起诉。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好像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也就是说我公司可能得到福建项目地起诉。由于被告住所地在本市,为了明确管辖法院,特来所咨询。
贵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子案由,二者为并列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