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受伤怎么赔偿?
导读:
用工主体责任非法律规定的概念,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的概念,至今内涵及外延尚不是特别清晰,但在工伤认定领域,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则是工伤认定的一个必要前提。对于用工主体责任究竟是由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定还是由法院认定,至今全国司法系统并无统一的权威观点。
建筑工地受伤,没有劳动关系,想要工伤赔偿这样做!
1.确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用工主体责任非法律规定的概念,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的概念,至今内涵及外延尚不是特别清晰,但在工伤认定领域,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则是工伤认定的一个必要前提。对于用工主体责任究竟是由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定还是由法院认定,至今全国司法系统并无统一的权威观点。
但笔者赞成,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应由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负责,此举可以避免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以用工主体不明确中止工伤认定,进而将劳动者引入漫长的诉讼程序,而且认定用工主体责任确实也是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自身的职权。
2.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中止工伤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实务中,常见工伤行政中止工伤认定,让劳动者先行确认劳动关系。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在2016年9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中,法院认为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如果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救济,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时,《中止通知》具有可诉性,且该指导性案例最终也撤销了《中止通知》。
在实践中,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经常以用工主体不明确中止工伤认定,并引导劳动者进入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其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由谁承担,而当法院不再受理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的案件时,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行为将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救济并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劳动者可以起诉撤销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行为。
3.包工头雇佣的人员在工地受伤,工伤与人赔可以选择吗?
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因目前没有规定限制工地受工伤人员可以获得双重赔偿,那么其也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如果包工头雇佣的人员在工地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则其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
建筑工地干活受伤,应该怎么赔偿?
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有三种方式可以获得赔偿:
一是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赔偿数额;
二是按照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三是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分析如下:
一、协商确定赔偿数额
通常进行协商是受害者家属和建筑单位。
1、赔偿数额要合理合法
由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情绪比较激动,因此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对此,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咨询律师,根据被害人情况以及上述工伤、伤害赔偿标准计算出一个合理的数字作为双方协商的基础,并说明这个数字的法律依据,或者建议被害人家属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后再行协商,这样就减轻了协商的难度。
2、要签订书面赔偿协议
为了防止被害人家属反悔,因此最好是草拟书面赔偿协议,约定领款人、领款人与被害人关系、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付款方式等,关键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约定清楚一次性赔偿包括的费用项目,否则约定不明被害人还有重新起诉的权利。
二、人身损害赔偿
赔偿内容:
(一)轻伤害赔偿项目
因就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伤害致残赔偿项目
除了上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应就受害人残疾后生活上增加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同时由于残疾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致人死亡赔偿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抢救治疗所付出的医疗费用以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同时,由于被害人死亡给其家属造成重大精神伤害,还需要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