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哪一方承担
导读:
我们知道,夫妻双方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情况下,都是要向法院缴纳诉讼费,法院才会受理案件的。说到诉讼费,很多人就有疑问,离婚的诉讼费到底应该由谁来给呢?
离婚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我们知道,夫妻双方离婚无非就2种途径,一个是协议离婚,另外一个就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选择诉讼离婚的话,是需要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缴纳诉讼费后法院才会受理案件的。说到诉讼费,很多人就有疑问,离婚的诉讼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然而,若是原告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诉讼费。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应由谁承担?
法律法规: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大部分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的最后一项请求一般都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实际上,这种作法是没必要的,只不过是大家都这么做,似乎就成了这么做是对的。
实际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所以,诉讼费用是有法规规定的,是由败诉方承担,具体情况由法院掌握。
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实践中,法院判决双方均担诉讼费用的居多。
所以,离婚案件中,或者说,民事案件中,没必要在诉请部分专门明确诉讼费由谁承担。
夫妻起诉离婚,诉讼费谁给?
我们知道,夫妻双方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情况下,都是要向法院缴纳诉讼费,法院才会受理案件的。说到诉讼费,很多人就有疑问,离婚的诉讼费到底应该由谁来给呢?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一般而言,起诉离婚案件受理费种类就以下2类: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10000元,不另收费用,超过10000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虽然是由原告预交,但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我们知道,夫妻双方离婚无非就2种途径,一个是协议离婚,另外一个就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选择诉讼离婚的话,是需要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缴纳诉讼费后法院才会受理案件的。说到诉讼费,很多人就有疑问,离婚的诉讼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然而,若是原告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诉讼费。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应由谁承担?
法律法规: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大部分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的最后一项请求一般都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实际上,这种作法是没必要的,只不过是大家都这么做,似乎就成了这么做是对的。
实际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所以,诉讼费用是有法规规定的,是由败诉方承担,具体情况由法院掌握。
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实践中,法院判决双方均担诉讼费用的居多。
所以,离婚案件中,或者说,民事案件中,没必要在诉请部分专门明确诉讼费由谁承担。
夫妻起诉离婚,诉讼费谁给?
我们知道,夫妻双方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情况下,都是要向法院缴纳诉讼费,法院才会受理案件的。说到诉讼费,很多人就有疑问,离婚的诉讼费到底应该由谁来给呢?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一般而言,起诉离婚案件受理费种类就以下2类: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10000元,不另收费用,超过10000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虽然是由原告预交,但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