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有诉讼时效吗
导读: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遗产继承遇纠纷,相关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首先,法律规定了受遗赠人的接受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受侵害继承权请求法院保护的时限。
对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然而,在继承开始后超过20年的,不能再提起诉讼。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接受遗赠,其继承权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受遗赠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的继承权受到侵犯而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则失去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继承纠纷受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法定期间后,即发生权利行使障碍的制度。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原《继承法》(已废止)第八条规定了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但这在《民法典》施行后,因其在总则中已对诉讼时效作出规定,而继承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无特殊性,故现在继承编没有再对诉讼时效予以规定。那么,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呢?
一、案情介绍
张某5与李某1育有一子张某2,李某1因病去世后,张某5与王某1于1954年结婚,婚后生育张某1。张某5于1997年死亡注销户口,王某1于2020年去世。两被继承人留有遗产房屋一套,王某1生前表示将自己部分登记在张某1名下。
张某2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名下遗产,张某1抗辩张某2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继承人名下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由张某2继承;二、驳回张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再审法院驳回再审请求。
三、法院说理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某2应继承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因继承涉及物权问题,故张某2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张某5单位分配的住房,原登记在张某5名下,张某5去世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王某1、张某2、张某1共有。现张某2提起法定继承之诉,要求继承涉案房屋,涉及物上请求权,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2提起法定继承之诉,要求继承涉案房屋,涉及物上请求权,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废止)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现《民法典》继承编中虽未规定诉讼时效,但由于其并无特殊性,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部分诉讼时效的规定。
按照上述说法,继承纠纷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其民事权利,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
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根据本条规定,涉及物权请求权的,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本案中,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认为,张某2主张继承被继承人名下房屋的诉求,涉及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那么,是否所有继承纠纷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呢?显然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规定: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
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各继承人之间主张分割遗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般而言,处理继承案件大致可分为三步:一是确认继承人身份;二是确认被继承人遗产范围;三是分割遗产。对于仅仅是确认继承人身份的诉讼,依据《民法典》规定,应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涉及分割遗产的诉讼,《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未分割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便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要求对共同共有的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
换句话说,如果所有继承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则对于涉及物权请求权部分与一般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所冲突;若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则会使继承人怠于确认继承人身份。
综上所述,继承纠纷中,仅为确认继承人身份的诉讼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涉及分割遗产的,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5.《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5条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