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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如何确定工程款

姚平律师2021.10.27503人阅读
导读:

建设工程,项目非常大,涉及居民人身安全,法律严格规定,禁止将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在合同有效的条件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一旦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应区分合同无效的原因。那么,无效合同如何确定工程款?

无效合同如何确定工程款

《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已经过双方结算,则以该结算为依据;如未结算,则可通过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审价参照合同约定予以确认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于无效合同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

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相关问题:

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时无效合同价款如何结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但由于该规定从字面上看是在承包人提出请求的前提下,方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在实践中,分包人通常不会依据合同的单价提起诉请,而要按照工程当时当地的定额计算工程造价,该价格往往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很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分包人的这种请求均得到了支持,从而给施工企业造成额外的损失。

有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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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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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包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款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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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转包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款

    内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在以往一些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无效的转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转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双方应各自返还财产。但上述规定并不等同于发包人负有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那么转包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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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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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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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如何确定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

    内容: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建议承包公司在起诉前仔细研究案件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建议承包公司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司法环境等因素,如果案件涉及到的金额较大、案情复杂,建议选择上一级法院进行管辖,如果案件涉及到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可以选择基层法院进行管辖,三、实际操作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建议承包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涉及到的金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由上一级法院管辖。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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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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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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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内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勘察合同类纠纷 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其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由原告住址、被告住址、合同某方当事人住址、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中的任意一处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所约定的地点跟纠纷当事人或者纠纷标的物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可。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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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取得工程款如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验收合格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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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如何确定工程款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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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无效合同如何确定工程款

    内容:建设工程,项目非常大,涉及居民人身安全,法律严格规定,禁止将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在合同有效的条件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一旦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应区分合同无效的原因。那么,无效合同如何确定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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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拖欠工程款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如何理解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

    内容:拖欠工程款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如何理解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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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欠款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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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工程合同欠款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内容:3、欠款诉讼管辖法院确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何确定欠款合同纠纷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1、法律主观: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为: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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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途解除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中途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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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中途解除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中途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内容:中途解除合同工程款的结算步骤您需要进行合同解除的相关沟通和通知工作,综上所述,中途解除合同工程款的结算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根据合同约定和解除协议的内容,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和程序,进行工程款的计算和支付工作,在本文中,我们将提供一份详细解读和操作指南,帮助您了解并顺利处理中途解除合同工程款的结算问题,与对方进行积极而理性的沟通是至关重要的,双方应当共同商讨解除合同的具体事宜,如解除原因、赔偿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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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怎么取得工程款,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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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怎么取得工程款,如何维权?

    内容: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怎么取得工程款,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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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如何确定工程款?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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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无效合同如何确定工程款?

    内容:无效合同如何确定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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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是否支付,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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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是否支付,如何支付

    内容:根据《建筑法》及《解释》的规定,可以归纳如下:(一)个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二)施工企业未取得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四)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依据无效中标结果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五)存在非法转包行为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六)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七)发包人存在资质问题等瑕疵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那么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是否支付,如何支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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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如何突破合同约定,主张对工程款结算进行调差?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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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承包人如何突破合同约定,主张对工程款结算进行调差?

    内容:风险条款的法律效力有观点认为,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动而调整,这样的条款属于让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所以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承包人应对方法正如前文所言,虽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系国家强制标准,违反其强制性条文的约定无效,施工过程中,若建筑材料价格涨幅过大,可能造成承包人无利可图甚至亏损的,可以主张适用公平原则调整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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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应该如何确定?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应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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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结算工程款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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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结算工程款

    内容:施工合同无效时施工单位如何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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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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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

    内容:违约金是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作为从合同也无效,所以不能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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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内容:《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一)工程价款属于实质性内容,原则上变更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共同构成了认定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无效规范。

    冯清琴律师
    2023.07.1131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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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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