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人危险有多大
导读:
《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资产、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如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rdquo,在确需挂名的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必要与实际控制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挂名期限、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解除挂名的事由等,员工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应在离职时与公司协商并书面约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
实践中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逃避司法制裁,不愿意以自己的名义担任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存在很多“员工”法定代表人、股东,而“挂名法定代表人”因为各种原因承担与之不相符的法律风险。
如果“挂名”,风险有哪些?
实际上,“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远不止上述的民事风险,甚至还有行政、刑事方面的风险。例如,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火灾,法定代表人可能成为直接的责任人;公司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情况时,法定代表人也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
挂名法定代表人应谨慎对待此身份的法律风险,应提前了解挂名的风险。
在确需挂名的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必要与实际控制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挂名期限、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解除挂名的事由等,员工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应在离职时与公司协商并书面约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这样虽然不可能完全免责,但至少可以一定程度降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当担任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应关注公司来往账目,印鉴使用规范,遇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及时与公司协商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保护自身利益。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主要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需要对自身行为及所属企业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2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资产、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如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并被申请强制执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挂名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行。
社保入税后,根据2018年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门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通知》,一旦公司在员工的社保缴费上出问题,挂名法定代表人会面临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后果。
2.行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企业法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1、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而且,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还与所属行业有较大关系。比如在医药行业,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药品管理法》第118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再比如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逃税罪、非法经营罪等,而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我国法律法规等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一旦参与公司具体行为的决策或在相关决策文件上签字,在单位犯罪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被认定对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风险极大。2015年的天津港爆炸案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李亮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近年来,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如何在《刑法》体系内界定“挂名法定代表人”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间的关系逐渐引发人们的关注,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豫检会2015第11号)第6条第3项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对于没有与单位实际控制人进行非法集资预谋,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的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严格掌握。构成犯罪的,如能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挽回损失,可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