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导读:
承包人享有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并未要求以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未竣工不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如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可以依法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影响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保护的范围系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对建设工程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人由于无法取回其&lsquo。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在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后,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依法享有就建设工程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实务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观点,笔者通过参考相关案例,认为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需要着眼于以下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保护的范围系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对建设工程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人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即施工人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款项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而对于未‘实际投入’到建筑物中的价值,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对建设工程取得优先受偿的地位。”由此可知,纳入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建设工程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为建设工程支出的费用;
二是已经实际投入的费用;
三是应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构成工程价款的实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费用;
四是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未竣工,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吗?
不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对工程未竣工存在过错,还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享有。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时,并不影响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享有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并未要求以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未竣工不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如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可以依法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影响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
装饰装修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7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还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8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有关,不与合同的效力直接相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相当部分是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在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中,上述有关费用也已实际支出,应当由发包人予以支付。即便合同无效,认定承包人就该笔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仍然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