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何规定,有哪些法律要件?
导读:
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何规定,有哪些法律要件?
在建筑行业工程承包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发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但是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发包人并不能如期付款,那么就可对该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承包方享有工程款优先权。那么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何规定,有哪些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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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何规定,有哪些法律要件?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卢一汕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
其法律要件有:
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⑵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⑶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⑷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⑸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卢一汕律师解析:
法律作出了规定,应当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践中需要掌握的是,应当给付工程价款的理解。
第一,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时间,来认定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这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第二,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我们以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日予以认定。当建设工程已经交付的,我们以工程交付日作为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但承包人递交了竣工结算资料的,我们以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资料之日作为认定依据。如果工程既没有移交,竣工结算资料也没有递交的,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认定工程款结算条件没有成就。承包人此时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民商法学硕士,从业以来专注办理民商事诉讼与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承办各类诉讼案件近千余件,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业多年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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