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申报
导读:
自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各地法院纷纷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防止离婚诉讼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发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封离婚纠纷案件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督促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动、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效解决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境,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助力法院公正高效地解决离婚纠纷,维护双方合法财产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督促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动、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效解决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境,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助力法院公正高效地解决离婚纠纷,维护双方合法财产权益。
自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各地法院纷纷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防止离婚诉讼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发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封离婚纠纷案件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随后北京、浙江、黑龙江、河南等多地法院均在不同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也发出了上海市第一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六十八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
典型案例
案例1:江西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宋某起诉董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2020年1月,宋某(女)与董某登记结婚。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宋某遂向法院诉请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理情况: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方式存在较大争议,遂决定向宋某与董某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双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未如实申报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官的指导下,双方如实全面填写了包含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财产信息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最终双方调解离婚并合理分割了共同财产。
(三)典型意义:该院在新法实施后发出全省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在所有离婚案件中推广适用。
案例选自《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3年03月30日)。
案例2:资阳市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黄某起诉汪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黄某(男)与汪某(女)系夫妻,双方于1998年2月9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5月4日生育长女汪某一,于2004年8月25日生育次子汪某二。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几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23年1月1日,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汪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二)审理情况: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对双方进行调解过程中了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前提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如实分割。黄某与汪某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完全一致,双方争执不休。在面对一方可能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安岳法院安岳法院向黄某与汪某发出全市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将该院原有的《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修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如实填报,并详细告知未如实申报或怠于在指定期限申报的法律后果。在释法明理后,双方如实填报夫妻共同财产,并达成了离婚调解及财产分割协议。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落实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离婚夫妻财产申报义务的典型案件,是资阳市发出的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案件。
案例选自《川渝边界毗邻地区7家基层法院共同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03月09日)。
案例3:南平市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余某诉林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余某(女)与林某(男)于2017年相识,双方于2019年9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后因双方产生矛盾,林某于2022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余某怀孕撤诉,但林某并未因余某怀孕而回心转意,仍旧与余某分居至今。同年10月,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扶养费,浦城法院依法判决林某按月支付扶养费至余某产后4个月。此后林某虽然依照判决按月支付扶养费,但其对余某并不关心,也不照顾,余某深感双方感情已无挽回可能,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判决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其所有。
(二)申请情况:2022年1月,浦城法院在组织余某和林某现场调解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根据申报令的要求当场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作出了申报,并进行了保证。根据案情和双方申报情况,浦城法院针对双方矛盾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考虑到双方都决定不再生育子女,林某同意将婚后购买的商品房一套归余某所有,因购房产生的借款和贷款也由余某负担,林某个人欠下的其他债务由其自行偿还。
(三)典型意义:在婚姻关系中,“全职主妇”由于长期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在家庭中的贡献往往无法得到量化,很多合法权益在离婚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这一社会问题给予了回应,完善了家庭财产权益方面的规则,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都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可推定该方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对该方可以判决予以少分或者不分。
案例选自《南平法院妇女权益保障典型案例》(2023年03月08日)。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申请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求离婚而无财产可供分割,或有财产但不要求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件则不适用夫妻财产申报。
(二)行为认定
一方未申报自己名下或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提出异议后未申报方当事人亦拒绝补充申报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之后确认该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存在的,应认定为未申报方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视为其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三)申报要求
1.夫妻双方须分别填写财产申报表,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
2.提交财产申报表时应一并提交财产对应的证据(一式两份),如银行存款明细、不动产权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股权凭证、债权债务凭证等。
3.申报内容
申报内容包括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须申报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或保管的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五)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1.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2.未如实申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3.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
4.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六)责任追究
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