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股权分割,如何避免净身出户?
导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杨蕾之前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采取行动,冻结了王微名下3家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土豆网上市计划因此搁浅,协商时,薛氏可以选择分割财产后取得王朝影视股权,也可以选择让王朝给付相当于特定比例股权价值的价款,案例:王朝影视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解读夫妻离婚时股权的处理,离婚时,王朝的股权应该如何分割呢,在离婚时,这些股权由王朝和薛氏协商处理,王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王朝影视增资取得的股权,无论是否登记在薛氏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9月13日,昆仑万维(300418) 的一则公告将董事长周亚辉推上了风口浪尖,该公告称: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京0108民初32888号),周亚辉将其直接持有的昆仑万维的207 391 145股股份分割过户至李琼名下,周亚辉将其持有的盈瑞世纪的实缴资本94.64万元分割过户至李琼名下,盈瑞世纪间接持有昆仑万维200 408 085股股份,李琼通过分割盈瑞世纪的实缴资本间接获得昆仑万维的70 543 646股股份,自过户之日起上述股份归李琼所有。
根据媒体报道,李琼是周亚辉的妻子,两人是发小,但即使青梅竹马,也未能阻止后来的劳燕分飞。据尾仑万维公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此南李琼通过盈瑞世纪间接持有昆仑万维2 0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8 0%。也就是说,此次离婚后,李琼总计拿走约2.78亿股, 加上其此前持有的,此次股权分割过户完成后,李琼合计持有昆仑万维2.98亿股。根据9月13日昆仑万维收盘价25.67元/股计算,离婚后,李琼分得76.5亿元,堪称A股史上最贵分手费。对于昆仑万维比较幸运的是,本次权益变动后,董事长周亚辉合计控制昆仑万维3.86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4745%。财产分割没有导致昆仑万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因此未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
案例:土豆网
原土豆网(TUDO)却因创始人王微的离婚大战而元气大伤。2010 年11月初,经历5轮融资的土豆网有望赶在优酷之前登陆纳斯达克。但在土豆网酝酿赴美上市的关键时期,王微前妻杨蕾半路杀出,将王微告上法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杨蕾之前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采取行动,冻结了王微名下3家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土豆网上市计划因此搁浅。后王微与杨蕾达成和解,王微付给杨蕾700万美元(约合4552万元)补偿款。2011 年8月,因离婚纠纷导致上市进程被搁置半年有余的土豆网终于在纳斯达克上市,但不幸遇上美国资本市场低谷,上市首日就下跌12%,市值仅7.1亿美元。2013年3月,优酷和土豆宣布双方将合并为优酷上豆股份有限公司,土豆网则退市。由此可见,企业家的婚姻比普通人隐含着更大的风险。除了感情在婚后是否契合,身心交付是否如意之外,企业“江山”是否稳固也要受婚姻的影响,夫妻一旦分手,可不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这么简单,是要“携多少分制的财产”分手的问题,并且,这些财产往和企业的股权结构直接关联在一-起,而企业的股权结构又影响着企业的发展稳定,影响成百上千名员工的劳动就业,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案例:王朝影视
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解读夫妻离婚时股权的处理。
王朝和父亲于2010年共同投资成立王朝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朝影视”),王朝持股比例为90%,出资900万元。2012年王朝娶妻薛氏。2015年,王朝影视增资1000 万元,其中小王增资900万元,后王朝仍持股90%的股份。2016年,王朝影视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黑杉资本,投资时公司估值5亿元。2018年,王朝与薛氏离婚。
离婚时,王朝的股权应该如何分割呢?本案例中王朝的股权分为婚后取得和婚前取得。
(1)婚后股权。
1)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财产比例。王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王朝影视增资取得的股权,无论是否登记在薛氏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些股权由王朝和薛氏协商处理。协商时,薛氏可以选择分割财产后取得王朝影视股权,也可以选择让王朝给付相当于特定比例股权价值的价款。如果协商不成,则可诉讼至法院,原则上,法官会均等分割。如果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则由法官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在法庭上,王朝希望获得公司经营权,是否可以向法官提出回购薛氏的股权呢?至今为止并没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肖峰的一篇文章认为: “如果男方希望获得公司经营权, 可回购女方的股权,原则上法院应该同意这种行为。如双方同意竞价,可价高者得股权,价低者得现金补偿,法院可让双方去庭外竞价,之后回到法院确认。”该观点仅供参考。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认定。
2) 分割股权需履行公司法程序。如果薛氏在离婚析产时想得到股权,根据法律规定,股权并不能自动过户至其名下,而是要履行《公司法》中的程序。第一步,先对王朝影视进行估值,确定分割股权的价格。第二步,告知其他股东王朝的父亲和黑杉资本,征求该两名股东意见,并根据其意见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如下表所示。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3] 19号)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修正)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上述分割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①上述程序中的“同意”需要提供证据。
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包括:王朝影视股东会决议或薛氏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②“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王朝的父亲和黑杉资本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上述程序仅适用于有限公司。
以上分析仅为王朝影视是有限责任公司时,如果王朝影视已经完成股改上市,不必履行上述程序,而应该遵守上市公司对股票转让的规定,比如离婚析产分得的股票如在限售期内仍需遵守限售规定等。
(2)婚前股权。
王朝在婚前取得的王朝影视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法律规定,应区分为自然增值、孳息和投资收益根据情况而定。如果属于个人投资,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个人投资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和孳息,则为个人财产。比如王朝在婚后取得的王朝影视的分红,属于投资收益,应进行离婚析产。再如王朝婚前将资金借给他人收取的利息,属于孳息,无须分割。那么王朝影视在离婚时估值已经达到5亿元,对应王朝婚前投资部分的股权增值属于投资收益还是自然增值呢?是否应该进行分割呢?对此现有法规未给予清晰界定。按照《辞海》上的解释,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自然增值,字面解释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量,此过程排除夫妻一方或双方人为因素对财产价值产生的影响,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人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纯属外在的市场因素造成的,非主观意愿所能控制。因此,这样可以判断出资-方是否对股权进行主动管理。如果投资者进行了主动管理,则属于投资收益;如果投资者属于非主动管理,既未参与公司运作,又没有付出劳动,可以考虑该收益属于个人财产。
关联案例
案件名称:原告魏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一(民)初字第3827号
法院观点摘要:
(1)原告在婚前已取得某某公司全部股权,取得的股权系个人财产出资所得对价,实际是其个人财产的财产形态转化,股权仍属于其婚前个人所有,故被告无权主张分割原告在某某公司中享受的股权。
(2)本案中原告对某某公司享受的股权虽系个人财产,但该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即原告作为某某公司股东根据其股份比例在婚姻期间应得的所有未分配利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某某公司在原、被告婚后转增资本,鉴于原告取得股权的时间是在婚前,故转增资本虽然占用了公司在原、被告婚姻期间产生的部分未分配利润,即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但增资行为并不改变股权的属性,仅仅使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增值,股权仍然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占用夫妻共同财产转增的股本对应的净资产增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有权主张。鉴于某某公司在原、被告婚姻关系期间的净资产增值中除去上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外,剩余均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占用婚前未分配利润出资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按前文阐述,也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综上,某某公司在婚姻期间的净资产增值,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均有权主张。
第二部分 离婚税收
由离婚析产导致的财产权属变更是否需要王朝和薛氏纳税呢?离婚析产税负情况如下表所示。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 121号)“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瞻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④《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 391号)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第三部分 要点提示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我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比上年增长5.2%,离婚率已达3.2%,离婚率逐年上升。为避免夫妻离婚给公司治理和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企业家应尽量提前进行顶层设计,既要确保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又要保护好公司的人合性,保证公司稳定经营。对此,笔者给予如下建议:
(1)配偶股东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注册公司时,为了避免一人有限公司,很多企业家会考虑是否将配偶列为股东。那么把配偶列为股东和不列为股东,对离婚时分家析产是否有影响呢?答案是,不会影响分割财产比例,但会影响分割流程。例如,王朝和薛氏离婚案例,不管薛氏是否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股权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析产时会均等分割。但薛氏是否为股东,在公司有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对分割流程会产生不同影响。如果薛氏不是公司股东,薛氏取得股权需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含视同同意),且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但如果薛氏已经是公司股东,则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没有优先认购权。简而言之,让配偶成为股东,会在未来离婚析产时,配偶更容易获得公司股权。
法规链接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来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财产分割协议。我国《婚姻法》赋予了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权属进行约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企业家可以与配偶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的增值归一方所有;结婚期间也可以签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前财产的增值归一方所有。在注册公司或取得股权时,也可以在工商登记时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声明或者协议。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