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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责任承担

于海明律师2023.06.30595人阅读
导读: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实践中较为复杂,不同情形下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也都存在差异,《民法典》《建筑法》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了规定,具体情况如下:(一)发包人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不享有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实践中较为复杂,不同情形下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也都存在差异,《民法典》《建筑法》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了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包人

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不享有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二是对于建设工程由于自身原因产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二)承包人

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有方式主要有:修理返工重建、承担修复费用、减少工程价款、赔偿财产损失和违约责任。

1.《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并非承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对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的虽然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是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较高质量标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四)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五)分包与挂靠主体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监管单位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权利主体

《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后,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除由于发包人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外,由施工单位对工程缺陷负责进行维修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应作为施工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和保修金的支付问题,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一种常见类型。

(一)承包单位是质量保修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三)质量保修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类工程的最低的保修期限,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对于合理使用年限的确定,《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表3.2.1载明,(1)临时性建筑,设计使用年限5年;(2)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25年;(3)普通建筑和构筑物50年;(4)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10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于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条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进行了专门具体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质量保证金予以返还,但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五)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法律后果

1.《建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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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类型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纠纷主要是围绕工程的建设、交付和结算而发生的。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对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由于发包人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发包人在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后,却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或者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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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纠纷要怎么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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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纠纷要怎么收集证据

    内容: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院对证据审查的方法是什么法律分析:1、审查证言应当考虑涉及建筑缺陷的有关事实,并且考虑缺陷的调查人和评估人的可信程度,法律分析:在建筑施工纠纷中,将有关书证、物证收集完整,如发包方的招标文件、承包方的投标书、承包方、发包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量签证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设计变更的联系单、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工程预决算书等,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该怎么处理法律分析:施工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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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期间可分为哪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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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期间可分为哪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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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内容有什么

    内容: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那么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内容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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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责任承担

    内容: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以下这些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样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责任承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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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

    内容:施工技术标准是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每一项施工操作的技术依据,包括对各项施工准备、施工操作工艺流程和应达到的质量要求的规定。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那么施工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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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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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内容: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那么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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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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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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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内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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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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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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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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