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违法转包的连带责任如何确定(违法转包承担连带责任)
导读:
对发包方,由转包方与转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再者,越度建设公司与樊鑫生、翟光宏对质量问题业已约定由樊鑫生、翟光宏承担,且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均对合法分包情形下,由总承包人、分包人或第三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追偿权
法律主观:
工程转包合同无效要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和转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对发包方,由转包方与转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在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出发,可以直接起诉总承包人。但对于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将实际施工人列为被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转包情形下,转承包人即为实际施工人。本条规定从保护发包人的角度出发,赋予发包人作为原告的选择权,其可以以总承包合同关系仅起诉总承包人,也可以选择将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合法分包的情形下,总承包人、分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在前述连带责任承担的法理基础上,《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转包合同中,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对签订转包合同在主观上均存在过错,在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基于无效合同履行,总承包人、转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2021)皖18民终1876号中,法院认为,越度建设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应依法依约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义务。
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樊鑫生、翟光宏就案涉维修工程款应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首先,越度建设公司将承包的案涉工程转包给樊鑫生、翟光宏实际施工的事实确凿充分,该转包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属无效,樊鑫生、翟光宏的身份应界定为实际施工人。
其次,从查明的质量问题及维修情况看,该工程质量问题系因外墙渗漏水引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自竣工验收之日即2014年10月13日起算,而博融置业公司向越度建设公司发出《维修通知》时间是2018年11月15日、质监部门组织协调时间是2019年3月22日、博融置业公司委托领秀公司进行维修的时间是2019年5月5日,足以印证案涉工程质量维修事实发生在质保期限内,且承包人越度建设公司及实际施工人樊鑫生、翟光宏均未履行维修义务。再者,越度建设公司与樊鑫生、翟光宏对质量问题业已约定由樊鑫生、翟光宏承担,且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均对合法分包情形下,由总承包人、分包人或第三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对转包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产生的损失,由转包人与接受转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举轻以明重”及“举重以明轻”法律原则,实际施工人樊鑫生、翟光宏显然应对案涉工程质保期限内的质量返修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博融置业公司诉请越度建设公司、樊鑫生、翟光宏承担连带责任,于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承包商违法转包分包需承担工资连带清偿责任吗
法律分析:这种用工主体责任表现为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承包商违法转包,或发包企业,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雇工承担工资清偿连带责任。劳动者如果遇到雇主拖欠工资,在提起追偿劳动报酬诉讼时,可以将项目的承包商作为连带责任主体,一起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因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应由其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违法分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务公司违法分包的,分包行为是无效的,如果工程因质量产生问题的,包式头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法转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我国《 建筑法 》对于转包、分包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违法分包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首先,承包人转包项目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 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 。 其次,违反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工程转包责任主体是谁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转包中可能存在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三,第一是发包人,其次是转包人,最后是实际施工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发包人转包人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转包情况下,转包人的责任应具体分析: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无合同关系时,转包人对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虽无法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可依法就工程款,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第二款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