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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香诅咒他人,法院判侵害名誉权,赔礼并赔偿!

李孟阳律师2023.07.031068人阅读
导读: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李云是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被告对原告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应采取合法途径主张,但被告李优、李良的妻子黄文却采取封建迷信的方式在公众场合恶语诅咒对方,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主观恶意明显,影响恶劣,造成了对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抚慰,社会公德&rdquo,考虑到被告李优、李良的妻子黄文的侵权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宾阳县人民法院对精神抚慰金酌情确定为1000元。

因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同胞兄弟反目成仇,并采取封建迷信的方式在公众场合烧香诅咒对方,2018年5月7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李云与李优、李良是同胞兄弟,原本三兄弟关系融洽,直至村里拆迁征地后,李优、李良认为是李云隐瞒了实情,利用不正当手段使得原本共同属于兄弟三人的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李云反复声明土地是自己购买得来,李优、李良两家人始终不相信,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口角甚至发展为打架斗殴,但是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双方矛盾越积越深。

一日中午,李优越想越气愤,就在土地前的泥石堆上插了三柱香,一面叩拜一面念到“你随便拍……吃我的不得好过……”,李良的妻子黄文也骂到 “……我祖宗地我没得一分一厘,死绝屋、死绝屋哪个取哪个死绝……”李优、李良的妻子黄文的行为引起了众人围观,李云实在气不过,就起诉到了法院,提出了要求被告李优、李良以及李良的妻子黄文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李云是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被告对原告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应采取合法途径主张,但被告李优、李良的妻子黄文却采取封建迷信的方式在公众场合恶语诅咒对方,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主观恶意明显,影响恶劣,造成了对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抚慰。

考虑到被告李优、李良的妻子黄文的侵权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宾阳县人民法院对精神抚慰金酌情确定为1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官释法:

生活中,我们看到大部分的吵架,没有捏造诽谤、也没有侮辱人格的,并不构成名誉侵权。虽然本案被告的行为表面上看也是谩骂行为,但是其特殊之处在于被告采取的是在公开场合使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诅咒原告,使旁人形成原告侵夺被告土地的印象,造成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同时被告采取烧香诅咒的方式也违反了社会公德。

关于“社会公德”的判断标准,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需要以善良第三人的眼光,结合地区、民族、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认定。

法律保护的是“良俗”,即良好的风俗,故陋习、迷信等当然不能为法律所保护。被告的这一行为显然与社会公共道德相违背,已构成对良好风俗习惯的公然挑衅,加之被告实施烧香诅咒行为没有隐蔽性,惊扰邻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原告因此而具备了寻求公力救济的前提条件。综合被告侵权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确定被告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撰稿: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 周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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