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由谁赔偿?
导读:
争议焦点B市派遣公司认为,游某实际上是与A市人才租赁中心建立劳动关系,与B市派遣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派遣公司只是代为缴纳社保而已,因而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实际的用人单位A市人才租赁中心承担,裁审结果游某基于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市某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相关的工伤赔偿责任,是依法主张其权利,对于B市派遣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B市派遣公司并没有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故工伤认定决定书具有拘束力,B市派遣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应该由谁来赔偿?一起跟随记者了解一下。
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赔偿;若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所有赔偿。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认定后要赔多少?
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假如职工因工作原因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关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指的就是,员工任职地区的6个月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
代缴工伤保险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简介
A市某人才资源租赁中心与游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将游某派往B市某食品有限公司。A市人才租赁中心与B市某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由B市派遣公司为游某在B市代为缴纳社保,并约定游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B市派遣公司应积极配合办理理赔事宜,涉及经济赔偿的,由A市人才租赁中心承担。游某在工作中受伤,B市派遣公司作为申请人,为游某的事故伤害向B市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游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之后,游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市派遣公司按其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委支持了游某的诉求。B市派遣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B市派遣公司认为,游某实际上是与A市人才租赁中心建立劳动关系,与B市派遣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派遣公司只是代为缴纳社保而已,因而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实际的用人单位A市人才租赁中心承担。
游某则认为,B市派遣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确认B市派遣公司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B市派遣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代缴工伤保险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裁审结果
游某基于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市某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相关的工伤赔偿责任,是依法主张其权利,对于B市派遣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践中很多公司会涉及异地劳务派遣,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风险或者降低用工成本,会与用工所在地的某些业务机构协商,由其为劳动者代缴社保。
但代缴社保或工伤保险会存在以下问题: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工伤认定作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公定力和拘束力,除非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B市派遣公司并没有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故工伤认定决定书具有拘束力,B市派遣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