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也是犯罪吗
导读:
相关法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该院首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泽普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把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想着轻轻松松“赚钱”,你以为找到了发财的门路?遇到这样的“好事”你心动了?当点心吧!这样的行为可能已经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
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该院首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泽普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夏某某曾因组织人员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7月被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满释放后,夏某某无正式工作,收入不稳定,便再次联系其QQ通讯录好友,欲通过“跑分”(用其银行卡为他人提供资金流转)赚“快钱”。
2021年10月27日,夏某某根据QQ好友的指示,到达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将其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短短不到一个小时,夏某某的银行卡转入转出资金13笔,金额达46万余元。
帮助完成“跑分”,夏某某非法获利0.28万元,后夏某某便返回新疆泽普县。
泽普县公安局根据国家反诈平台推送的线索,2021年11月12日,将夏某某抓获。夏某某银行卡转入转出资金13笔中5笔29万余已被核实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经审讯,夏某某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泽普县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夏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夏某某因犯同罪202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满释放后,不久又犯本罪,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犯罪团伙为躲避侦查打击,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实施电信诈骗及转移诈骗资金,从而滋生了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许多人为了非法获利,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这种行为就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
相关法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切勿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以及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切莫因贪小便宜而闯“大祸”,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通讯员 顾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