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
导读:
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提供劳务的范围不同劳动者提供劳务的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雇佣合同是受雇者在一定期间内向雇主提供劳动力,由雇主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
主体范围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从上述范围可知,劳动合同中的用工单位不包含自然人。
雇佣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其中雇主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单位用工方面。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更多地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雇佣合同更多地体现当事人的合意,是当事人协调一致的结果,法律不过分干预。
法律渊源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独立的合同种类,由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调整。
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雇佣合同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雇佣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目的不同
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提供劳务的范围不同
劳动者提供劳务的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进行约定。
受雇者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