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如何认定合法有效
导读:
马老爷子死亡后,其名下的产权份额及其继承夫人的产权份额应当按照遗嘱由马江继承,夫人未留有遗嘱,其死亡后,其50%产权份额应当由马老爷子及其四个子女平均继承,神志清,精神可&rdquo,法庭上,马老爷子的大儿子马江提交了载有父亲名字的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ldquo,,因此,三兄弟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马老爷子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时,三兄弟又提出,遗嘱不能证明马老爷子在书写遗嘱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比较清晰的精神状态,又找到几位证人,说是老爷子有时清楚、有时糊涂。
俗话说养儿防老,老年人在晚年有家人和孩子的陪伴是温暖而幸福的。但是,我们也看到有很多老年人晚年的凄凉,生前无人问津,死后儿孙争夺财产,即使老人离世而去,灵魂也不得安息。遗产继承纠纷在生活中不少见,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遗产纠纷案件。
【案例】老人去世留下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真实性被质疑。
马老爷子与夫人育有四个孩子,这四个孩子分别取名马江、马海、马山、马川,甚是让他人羡慕,在马老爷子的调教下,这几个孩子也比较争气,都考了学,有了工作,娶了妻生了孩子,马老爷子夫妇为此也操碎了心。马老爷子的夫人在60岁的时候,不幸患病去世。马老爷子对夫人情深意笃,一直也未再婚,生活在两人共有的一处房屋。
在老爷子70岁的时候,身体出现问题,这时就需要有人照料,其他孩子并不情愿照看老人,只有大儿子马江独自承担起照顾老人的义务。马老爷子83岁的时候去世,留下了一封遗嘱,指明把房子留给照看自己多年的大儿子,其他三个孩子不愿意,说是这遗嘱有问题,老爷子留下的房子应该平均分配。为此,马老爷子的孩子们为了一处房产,不顾一母同胞之情,彻底闹翻,诉至法院。
法庭上,马老爷子的大儿子马江提交了载有父亲名字的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在我晚年的生活一直由我的大儿马江陪伴,我想在我百年以后,把我的房子给我的大儿马江继承。”并注明了具体日期和签名,遗嘱签名处按有手印。另外,三兄弟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为此,马江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上述遗嘱的签名及手印是否为父亲本人签署进行鉴定。三兄弟亦同意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遗嘱中签名字迹是马老爷子本人所写。
事到如今,已经很清楚,马老爷子因大儿子长期照顾自己,心甘情愿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指定由大儿子继承,既是对大儿子的认可,也是对其他孩子的抱怨。此时,三兄弟又提出,遗嘱不能证明马老爷子在书写遗嘱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比较清晰的精神状态,又找到几位证人,说是老爷子有时清楚、有时糊涂。但经法院查证,这几位证人也不大常去,一年就见过一次马老爷子。同时,大儿子马江拿出医院的出院记录,马老爷子的医院出院记录中载明“神志清,精神可”,因此,三兄弟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马老爷子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从形式上看,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看,遗嘱中对个人财产的处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马老爷子与夫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马老爷子与夫人各占50%产权份额。夫人未留有遗嘱,其死亡后,其50%产权份额应当由马老爷子及其四个子女平均继承。马老爷子死亡后,其名下的产权份额及其继承夫人的产权份额应当按照遗嘱由马江继承。为此,判决涉案房屋由马江继承7/10,其他三兄弟各继承1/10。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存的一种继承方式。用遗嘱处理身后遗产,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用来分配其死后财产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遗嘱订立后,遗嘱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法律效力就优于法定继承人。
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由于自书遗嘱处分的是个人的所有财产,应当慎重对待。
自书遗嘱法律要求
首先,在形式上遗嘱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要求书面形式外,自书遗嘱要想合法有效,还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一、遗嘱真实,是具备订立遗嘱能力的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
二、遗嘱内容完整,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体现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遗嘱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遗嘱才能最终被认定有效。
遗产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看出很多遗嘱订立不规范、不合法,从而影响了遗嘱的效力。因此,在立遗嘱时,不仅要注重形式要件,也要注意遗嘱的合法性,否则会引起纠纷,伤害亲情。来源:济宁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