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如何审理

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类纠纷呈现过错事实隐密性、矛盾冲突激烈性、定性裁量复杂性等特点,如何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应依法审查案件是否满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其次,要甄别当事人主张的情形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再次,要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构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其主张;最后,若当事人的请求可予支持,还需结合离婚事由审慎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离婚损害赔偿既可依附于离婚诉请提出,又可在离婚后单独主张。该类纠纷呈现过错事实隐密性、矛盾冲突激烈性、定性裁量复杂性等特点,如何精准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符合法理情的裁判,存在诸多难点。
(一)损害事实认定难
由于《民法典》第109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条对于损害事实的表述较为概括、抽象,容易产生不同理解,认定损害事实存在一定难度。
例如,“虐待”和“与他人同居”应当是“持续、稳定”的,但司法解释对何谓“持续、稳定”的状态缺乏具体界定,且由无过错方证明该种状态也存在困难,造成不同法官对事实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又如,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如何与一般的家庭冲突相区分亦需厘清。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以“损害结果”实际存在为基础,其中有关人身、物质、精神损害的认定往往需要运用经验法则,这也极大地考验法官的裁判能力。
(二)证据效力判定难
由于婚姻家庭生活具有长期性、私密性,而伤害行为是非持续的,相应证据也易灭失,即便有所举证,施害方的过错与无过错方受损后果的因果关系也成为证明难点。原因在于:其一,提出诉请的主体一般为需要举证的无过错方,常因证据不足致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其二,受害方为防止被对方发现,往往采取偷录偷拍、跟踪、私拆信件等秘密手段取证,间接证据乃至瑕疵证据较为普遍。其三,无过错方需提供达到民事诉讼法相应证明标准的举证,而证明标准较高常导致无过错方陷入举证欠缺的窘境。
(三)兜底条款界定难
对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概括式兜底条款。由于兜底条款的规定不够明晰,需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实践中常出现的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行为,同样可能导致双方离婚并给无过错方造成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害,而上述情形是否可直接适用该条款,实践中尚存争议。
(四)赔偿数额确定难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同,故需结合相应的法定因素、酌定因素,对赔偿的内容和数额予以综合考量。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础,但在实际裁判中,缺乏量化实际损害的标准或者进行“酌情认定”的具体规则。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情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的同时,考虑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殊性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还需适用法理情相兼顾原则,因此处理难度较大。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如何审理
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应依法审查案件是否满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其次,要甄别当事人主张的情形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再次,要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构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其主张;最后,若当事人的请求可予支持,还需结合离婚事由审慎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审查要件
该类案件的特殊性,首先体现在请求权的特别要求上,审查请求权时具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
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因此,应注意排除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主体与对象的情形:
(1)离婚损害赔偿针对的义务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对于与过错方损害行为有关的第三者,无过错方不能向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如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等维护权益。
(2)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对夫妻中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而受到的损害进行救济和抚慰。因此,遭受过错方损害行为的子女等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提起该诉请。
2.时间要件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应当区分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1)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请求的,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若判决离婚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需注意的是,本情形及上述情形(3)中无过错方单独提起诉讼的,“离婚后一年内起诉”的除斥期间规定已废除。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除非在协议离婚时已经表明放弃该项请求,否则应当予以受理。
3.积极要件
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对于离婚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否则不能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诉请。
(2)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应属于法定情形,若过错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对离婚损害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3)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且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因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也就无需赔偿。
4.消极要件
在审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时,需对排除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以下要件进行审查:
(1)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中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主张赔偿一方也存在过错;
(3)向配偶以外的第三人提出诉请。




